前年 11 月 12 日,有人於網上號召發起「破曉行動」,多區出現警民衝突。一名 21 歲男大學生,被指當晚在荃灣管有一把玻璃擊槌,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今日(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香淑嫻不接納被告稱,該槌是用以遇上交通意外時,逃生用的解釋,認為他的說法只是「削足適履」,而且當時是「暴力事件高峰」,被告攜槌唯一意圖便是打破玻璃,裁定被告罪成。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至 9 月 24 日,等候判刑。

裁決後,被告步進羈留室時,有旁聽親友痛哭,亦有旁聽人士高呼「撐住呀杰仔!」、「我哋錫晒你呀杰仔!」等說話。

辯方為被告楊栢杰(21 歲,學生)求情時透露,被告現時為理工大學的三年級生,剛於今個月開學,又呈上由被告母親、慈善組織等撰寫共 4 封求情信,指被告熱心公益、樂於助人,在 12 歲已開始為社會團體出力,以至在數年前,超強颱風山竹吹襲本港,及現時疫情下,亦有參與做義工。

辯方亦提出,沒證據顯示有人曾使用任何玻璃擊槌,亦沒有人或財物因而受損傷,涉案的玻璃擊槌亦只是置於被告的背包內。

官:信納警方證供 案發當晚有人聚集堵路

裁判官香淑嫻在裁決時,先裁定控方 3 名警員證人,及一名玻璃擊槌專家證人均為可信可靠證人,並全盤信納控方案情,即案發當晚約 9 時 30 分,在荃灣沙咀道、大河道一帶有 150 至 200 人聚集,有人用磚頭等雜物堵路,亦有人辱罵警員,及向警方防線投擲磚塊及石頭。警方發警告驅散不果後,快速推進掃蕩。

其中當時為新界南 A4 小隊指揮官的一名督察,在追趕示威者至荃新天地時,見到被告站在人群中,認為他可能有份參與早前的集結,故追趕他至商場內一個近小巴總站的出口,將他制服。被告被帶返警署後,在背包內搜出涉案的玻璃擊槌,以及防風黑火器、面巾、3M 手套等。

官斥被告說法不合情理

審訊時被告曾自辯稱,當晚只是打算外出到荃灣用膳,並到日式超市購買一星期份量的餸菜,另由於要帶樽裝水,故攜了一個本身內有涉案擊槌及其餘物品的背包;又解釋擊槌是買來用以遇上交通意外時逃生用,家中另有一個冒牌的,故再買了現時被檢取的正牌槌。

惟香淑嫻斥被告的說法「不合情理、不合邏輯的情況比比皆是」,指出被告稱在大河道下巴士後,前往日式超市最近的天橋因聚集封閉,但他既沒有先吃晚飯,也沒有尋找其他路線,而被告卻分別解釋,是當時不肚餓及不想走其他路,認為此說法是不合情理。

香淑嫻又指,既然被告對擊槌的需求殷切,看似危機意識很高,更要正牌擊槌旁身才可,但他出門前明知要乘巴士,卻無檢查背包內是否有擊槌,更在盤問下稱其實擊槌是「可有可無」,認為被告只是在「削足適履,既不可信亦不可靠」,因此不會相信被告。

官:被告唯一意圖是用槌毀玻璃

香淑嫻認為,被告當時攜有的裝備,是一般暴力示威者的常見裝備,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當晚在場有任何破壞行為,但「眾所周知當時是暴力事件的高峰」,當日亦是網民發起「大三罷」的第二天,不少示威者會破壞汽車及櫥窗的玻璃,而被告的擊槌「唯一用途便是用作打破玻璃」,故認為被告當日攜同擊槌,唯一意圖便是在有需要時損毀玻璃,故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管有一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案件編號:WKCC45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