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跨性別人士早前就入境處要求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性別的規定,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但敗訴,其中兩人不服裁決提上訴,今(13 日)於高院上訴庭處理。上訴方陳詞指,現時政策令跨性別人士陷入兩難,須於進行具風險的非必要手術,及放棄更改身份證性別中作出抉擇,做法不人道及有辱人格。

上訴人為 Q 及 Tse Henry Edward(謝浩霖),兩人性別原為女性,但已接受胸部切除手術及進行荷爾蒙治療。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處處長。

代表上訴人的御用大律師 Dinah Rose 陳詞指,包括兩名上訴人在內以男性身分生活、但未完成整套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因平日生活須出示列明為女性的身份證而感到羞辱,雖然他們於心理及社會認知層面視自己為男性,但因身份證性別不獲更改,而遭受壓力及歧視。

上訴人又指,由女性轉變為男性的完整性別重置手術,須切除子宮和卵巢及構建陰莖,成功率不高,且會留下明顯疤痕,而人工建構的陰莖亦未必可正常運作,甚至不能如男性般站立小便。醫療專家亦同意,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並非更改性別的唯一或最終標準,於英美等國家,如跨性別人出示醫療文件,證明他們患性別焦慮症 ( Gender Dysphoria ) ,不須進一步手術,已可獲准更改證件性別。

上訴方表示,入境處目前政策令跨性別人士陷入兩難,須於進行具風險的非必要手術,及放棄更改身份證性別中作出抉擇,做法不人道及有辱人格,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侵犯私隱及《性別歧視條例》。案件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CACV183、18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