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旺角再遊行】8 人非法集結罪成上訴 2 人得直 官:裁判官「加入戰場」盤問不公
前年 8 月 3 日「旺角再遊行」,入夜後有示威者於旺角一帶堵路,多人被拘控,當中 9 人早前遭裁判官鄭念慈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更生中心至入獄半年不等。其中8人其後向高院就定罪提上訴,法官張慧玲今 ( 13 日) 裁定當中兩人上訴得直,指他們自辯所言可能屬實,即路過涉案現場及尋找失散友人。法官又指裁判官對其中一人的盤問程度,令人覺得裁判官「加入戰場」,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至於餘下 6 人則上訴失敗,維持原判,須即時服刑。
上訴得直的伍兆銘(25 歲,男經理),曾自辯稱他當日參與合法遊行後,打算先往尖沙咀複印文件,但因現場情況混亂而改為到旺角購物,當他行至彌敦道匯豐銀行時,因有人群聚集而決定回家並前往小巴站,期間他看見有人逃跑,他遂跟著跑,最終被捕。警誡下,他稱只是「買嘢經過」。原審裁判官鄭念慈不接納相關證供,指伍無理由先前往尖沙咀等。上訴庭法官則認為伍所言可能屬實,因各人處事方式不同,就算身處較近地點亦不一定會先處理某些事情,認為裁判官並無充份考慮伍的證供,拒絕信納其證供有不足之處。伍申請訟費獲批。
至於同樣上訴得直的蘇澄怡(24 歲女文員),自辯時曾表示當時是想尋找失散友人,期間遺失電話,低頭尋找時被捕。裁判官裁決時指其失散友人並非小孩,蘇並無責任照顧友人,拒絕接納證供。上訴庭法官則認同上訴方指,裁判官參與盤問的範疇及程度,會令旁觀者認為裁判官「加入戰場」,令她得不到公平審訊。
法官:逃走或因速龍小隊來勢洶洶
判詞續指,本案關鍵在於控方能否證明被告不單身處示威現場,而且與其他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參與非法集結。而於本案中,控方並無直接證據針對各被告,依賴環境證供舉證,包括指部分被告曾逃走等。法官強調,在場與示威者一起逃走,證據上不足以顯示是「畏罪逃走」,有可能是因速龍小隊來勢洶洶而爭相逃避,但強調如證據清楚顯示逃走者並非因「清白」理由逃走,則可視為支持控方案情的證據。
法官:六上訴人非無辜圍觀者、過路人或救護員
法官於考慮同案另外 6 名上訴人的案情及證據後,認為他們並非無辜的圍觀者、過路人或救護員,因該些人士不會「以身犯險」,身處示威堵路人士當中,以免「殃及池魚」。法官指 6 人亦不可能只是純粹身處示威人群之中,部分人逃跑必定是畏罪逃走,故裁定控方已毫無疑點證明6人參與非法集結,駁回他們的上訴,即時服刑。
本案原有9名上訴人,依次為17歲姓蕭學生、17歲姓鄧男學生、陳駿霆(19歲)、韓明恩(23歲)、廖智峯(23歲)、陳嘉汶(35歲)、伍兆銘(25歲)、方施陽(21歲)及蘇澄怡(24歲),他們早前遭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姓蕭學生另被控管有一支鐳射筆並遭裁定罪成,兩罪共判囚 6 個月。而鄧姓學生及陳駿霆,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其餘上訴人則被判囚 4 個月,各人早前均獲保釋等候上訴,方施陽其後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 HCMA37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