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遊行】7 人被控藏武等 被控藏噴漆學生:警員或「忙中有錯」撈亂證物
民陣去年元旦發起大遊行,7 人被指在銅鑼灣管有士巴拿等工具,遭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9 罪。他們早前否認控罪受審。被控管有噴漆的第七被告今(1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供稱,被告當日遭警方截停搜查,有其他人趁警方不為意時丟敏感物品到地上,而警方搜袋時會把袋內物件放在地下點算,或「忙中有錯」下誤把不屬於她的物品放入袋內。
不過,控方盤問時播放兩條片,均見被告聲稱時間內,銅鑼灣地鐵出口都沒下閘,質疑被告說謊。裁判官鄧少雄押後案件至後日(16 日)作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被告稱裝有防毒面具膠袋屬友人 擬遊行後順道交還
第七被告張旭敏在主問下供稱,她家住梅窩,前年聖誕節,一班朋友到梅窩燒烤,友人阿 Bi (音)聚會後在她家過夜,事後其母發現阿 Bi 漏下一袋用萬寧膠袋袋起的物品,被告望過一眼,見有藝術用品及防毒面具等物品。被告稱,阿 Bi 是香港藝術學院學生,平日會在港鐵香港大學站附近教班。二人約好被告出市區時再順道交還。
其後,被告稱擬與友人參與元旦遊行,遂與阿 Bi 相約當晚約 9 時在港大站交還物品。當日遊行在下午約 5 時半宣布中止,被告與友人在維園內休息後到銅鑼灣用膳,飯後被告到銅鑼灣黃金商場附近乘搭地鐵,但港鐵出口下了閘,遂與友人沿灣仔方向截車,不料有一班人衝來撞散她們,二人失散,她與其他人被警方趕上祟光百貨附近行人路截停搜查。
被告:背囊曾離身 警員或「忙中有錯」撈亂證物
被告續稱,等待搜查期間,警方令各人關掉電話及蹲下,有人趁警方不為意,把索帶等敏感物品丟在地上,之後她被警方叫起身出示身份證及搜身、搜袋。她稱,有幾名警員圍著她的袋搜查,但沒留意過程,因為她正被查身份證及搜身。
她認為,警方有機會在過程中,「唔排除可能忙中有錯,可能將我證物同其他人撈亂,甚至可能有其他被捕人士(物品)放入我袋都唔一定。」而警方帶她及其他被捕人士上旅遊巴時,留意到地上有棄置物品,並查問屬於誰,但無人回應。
被告又指,到警局後,她與其他被捕人士被安排在有蓋停車場排隊做進一步程序,但因過程太久,多名被捕人士表示感手痺,警員遂為所有人解開手扣。其後她曾赴洗手間,當時背囊不是跟身,而是放在原地。而被捕前後警員都沒告訴她有噴漆。
控方質疑有否必要當日交還物品
控方盤問被告,為何要遊行後與阿 Bi 交收,指「(你)行完都攰喇係咪,行足全程嘅話」、「佢將物件留左係你到咁多日,都唔係好趕住個日拎返」,及指過往多次遊行「暴力收場」,「當時有無諗過......拎住啲物件去遊行,萬一有咩事發生,會叫做惹禍上身?」
被告表示,因自己住梅窩,當日正好出市區,而阿 Bi 又在港大站附近教班,故選擇當日交還。但同意阿 Bi 不是急著取回物品,自己也沒想到會「惹禍上身」。
對於被告指自己在街上及警局被警員搜袋時都沒留意過程,控方質疑,「你個時畀警方拘捕咗你知呀可?到你被帶返警署,有人搜你袋,你都莫不關心?」被告解釋因當時感害怕。被告又稱,她保釋後有問過阿 Bi 其袋內有沒有噴漆,對方說沒有。
被告在盤問下指出她飯後到港鐵站出口時,時間約為晚上 8 時。控方遂播放兩條片段,指出當晚 7 時半至 8 時 10 分,有關出口都沒落閘。被告稱看片後同意說法。控方質疑她供詞「謊話連篇」,被告不同意,在辯方覆問下指出當日現場人潮多,無法走近有關出口;當日亦是與阿 Bi 聚會後第一次出市區。
7 被告被控 9 罪
7 名被告依次為關偉洛(32 歲,地盤工人)、李輿鑫(40 歲,無業)、劉子睿(21 歲,學生)、15 歲男學生、梁敏(25 歲,髮型師)、任詠賢(25 歲,閉路電視技術員)、張旭敏(22 歲,學生),其中任、張為合併案件。七人同被控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在崇光百貨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首 5 名被告另分別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被告關偉洛及李輿鑫,分別被指同日在祟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或 34 條索帶;劉子睿被指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 525 號外管有 300 條索帶;15 歲男學生被指同日於銅鑼灣軒尼詩道 523 號外管有一把鎚子;梁敏則被指同日於銅鑼灣軒尼詩道 513 號外管有一把鉗子及一串六角鎖匙,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
被告任詠賢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同日於祟光百貨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及一支鐳射筆。他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張旭敏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罪,指她同日於銅鑼灣軒尼詩道 505 號外保管一支噴漆。
裁判官早前裁定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罪表證不成立;其餘控罪表證成立。
案件編號:ESCC3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