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 2019 年 10 月 16 日凌晨見傳媒時展示相片,相中有一部改裝手提電話、可用作引爆炸藥的裝置。(TVB 新聞截圖)

兩青年被指於前年 10 月在大角咀一單位內,管有爆炸品及化學品,早前分別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共 3 罪,辯方今(14 日)在區域法院作補充求情。首被告親撰求情信,指自己有民主自由的思想,對政府及人民之間的關係亦有自己理念,犯案只因衝動;辯方另就單位內爆炸品陳詞,指當中的氧化鐵有雜質,不能引起爆炸,可見兩被告並非專業。案件押後至本周五(9 月 16 日)判刑。

辯方:有化學物有雜質 顯示兩被告不專業

控方早前應法官李慶年要求,就爆炸品的潛在危險等方面向專家再索取報告。辯方回應指,單位內找出的 723 克硝酸鉀,雖然可製作黑火藥或硝糖火箭,但只能任擇其一,至於單位內的鋁熱劑對熱力、磨擦及撞擊並不敏感,要在高溫下才可燃燒。

辯方又引述報告指單位內的氧化鐵有雜質,不能引起爆炸,由此可證明兩被告並不專業。辯方另指硝酸鉀容易購買,但法官認為,這反代表一旦不夠物料,他們可隨時添置。

首被告求情指有民主自由思想 一時衝動犯案

案中兩被告補遞了數封求情書,當中包括首被告的親筆求情信。辯方引述信中內容指,首被告對歷史有興趣,有民主自由的思想,深受法國哲學家盧梭所著的《社會契約論》影響,對政府及人民之間的關係有自己理念,而他在 2019 年是衝動犯事,還押時對家人受苦感到痛心及愧疚,因此及時認罪,形容首被告為「可造之材」,他自己亦希望成社會棟樑。

兩名被告為董上琳(23歲,無業)、丁展峯(18歲,學生),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共 2 罪,即於 2019 年 10 月 3 日至 15 日,在香港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和鋁熱劑;同年 10 月 15 日於大角咀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碳、鋁、銅、氧化鐵、蔗糖及鎂。董另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在同日同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毛巾、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劑、甲苯、6 個含汽油毛巾布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用的投擲裝置。

案件編號:DCCC4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