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警方包圍理工大學,有市民在附近聲援被困示威者,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其中 3 名年青男女當日在尖沙咀一唐樓內被捕,被指有份參與示威,遭控同一項暴動罪,今(14 日)在區域法院不認罪受審。法官質疑控方開案陳詞含大量提暴動前事件,沒介定暴動時間。

控方指,當日有示威者將一架着火手推車推到厚福街,警方到場後手推車爆炸,並目睹多名示威者走入附近各被告被捕時身處的唐樓,而唐樓內有「大量明顯是被臨時棄置以避免可能構成入罪的物品」。

3 名被告伍振豐(17 歲,學生)、羅芷澄(18歲,學生)、梁瓊升(23 歲,無業)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尖沙咀天文臺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交界一帶、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官質疑無介定暴動時間

法官林偉權庭上對控方的開案陳辭、證人安排及證物等方面多番提出疑惑。各被告正式答辯否認控罪後,法官先在影片證物上斟酌,指出除非內容上是「不可分割」,否則控方應只將案發片段的相關部分剪出呈堂,並將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部分用文字表達,而非將所有完整片段呈堂,「唔係話一隻 USB (儲存裝置)入面有 8 小時片段就係證據」。

隨後在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後,法官再關注控方未有清楚介定暴動發生的時間、範圍及相關犯罪行為,陳詞內只大量提及暴動前的「醞釀」事情:「唔好用呢啲字眼,醞釀,呢啲冇咩意思,好多嘢都醞釀…香港日日都好多嘢發生㗎啦」。

控方雖有即時回應,指暴動開始時間為當日凌晨 3 時 15 分,此前均屬非法集結,但法官隨即再質疑,控方在陳詞內提及大量暴動前發生的事情,令辯方難以得知是否須就暴動前的事情作辯護,並說「唔係咁簡單㗎,暴動兩隻字係人都識寫啦,咁法律上咩係暴動先?」

最後控方修改陳詞,表明及更改暴動開始時間為當日凌晨 2 時 27 分。

控方開案陳詞:各被告逃入唐樓    有被棄置可入罪物品

2019.11.18 油尖旺一帶大批市民聲援被困理大的人(立場新聞圖片)

控方開案陳詞指,2019 年 11 月 17 日開始,數百示威者佔據香港理工大學,與警方對峙,政府故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惟當晚及翌日有網民在 Telegram 及連登討論區呼籲到尖沙咀一帶「圍魏救趙」及「全城救理大」。

隨後在 18 日,在九龍不同地方出現連串衝突,直至 19 日凌晨,數以十計的示威者,仍然集結在加連威老道及金馬倫道一帶,並於凌晨 2 時 27 分起製造及試掟汽油彈,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及後,他們將汽油彈以手推車運送往漆咸道南及天文臺道,準備衝擊警方防線。

在凌晨 3 時 15 分,示威者在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遂開始驅散,但示威者未有停止向警方施襲,於厚福街一帶三度以汽油彈襲擊警員。其中一次是在凌晨 3 時 46 時,有數十名示威者在厚福街 8 號「 H8 大廈」的後巷跑向厚福街,之後有一名示威者把着火的手推車拉到後巷,1 分鐘後警方趕到,看到有數名黑衣男女跑進厚福街 7 - 7A 的唐樓,同時該着火手推車發生爆炸。

數分鐘後,兩名警員進入唐樓,在 3 樓發現兩名男子,其中一人為本案首被告伍振豐。首被告與另一男子在看見警員後便逃走,但隨即遭制服在地。不久,有多名警員抵達協助,並在 3 樓至 4 樓之間的梯間發現 5 名女子坐着,當中包括次被告羅芷澄及第三被告梁瓊升。最終,警方在唐樓天台再發現多 3 男 1 女後,在接近凌晨 5 時將本案 3 名被告在內的全部 11 人以暴動罪名拘捕。

同案有兩人獲撤控

拘捕各人後,警方在唐樓各樓層及梯間,梯間檢取「大量明顯是被臨時棄置以避免可能構成入罪的物品」,包括雨傘、防毒面具、眼罩、黑色衣物、望遠鏡、一個有「1664」字樣玻璃瓶等。

至於首被告被發現時,身穿迷彩 T 裇、黑褲鞋,並管有一瓶 15 毫升生理鹽水及一個口罩;次被告身穿藍 T 裇及黑褲,背包內有泳鏡、防毒面具、一包共 100 條索帶、鉗子及兩支 5 毫升生理鹽水等;第三被告身穿黑外套、藍褲黑鞋,背包內有一瓶 10 毫升的生理鹽水。案件明續。

同案原另有兩名被告吳海琳(23歲,無業)、劉智恆(28歲,理髮師),早前獲撤控,據了解是因辯方提出了新的影片證據。

案件編號:DCCC105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