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明愛馬鞍山中學網頁

兩名明愛馬鞍山中學學生被指攜帶「TATP」炸藥,其中一名中六生被控兩項管有爆炸品罪,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另一名中四生則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經審訊後,法官郭啟安今(14日)在區域法院裁定中六生三罪全部罪成,中四生則獲判無罪,當庭釋放兼獲訟費。法官指出,學校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涉案中四生在操場曾多次想把錫紙包交回中六生手上,但中六生拒絕接收並迅速轉身離開,因此控方未能證明中四生有意圖保管及控制爆炸粉末。罪成的首被告將於 9 月 28 日判刑,期間需還押。

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首被告黎文光聲稱是為了合法目的,即「實驗」和「自學」而管有涉案爆炸品,卻無法在案中證明他具有這些合法目的。法官認為,首被告絕對不是為了學習而進行實驗,「他只是年少輕狂」,即使在網上搜尋後,已經明知 TATP 的特性與危險,仍然冒險將粉末引爆,「他明顯只是貪玩,為了尋求刺激而不理後果以滿足其好奇心」。但這好奇心卻絕不等於他對 TATP本身有強烈的求知慾,只是他對引爆TATP粉末所能引起的效果産生好奇,等同純粹為了剌激和快感去燃點炮竹和煙花一樣。

法官指,若接納黎文光的說法,只會縱容一些人為了「貪玩」和「刺激」而將一些高性能炸藥引爆,後果十分嚴重。此外,法官認為黎文光的證供並不可信,指明顯黎只是借用案例,將自己管有 TATP 的目的,「削足適履地說成是為了實驗和自學,企圖脱罪」。

官指首被告說法牽強 拒接納解釋

對於黎文光面對的無牌管有彈藥罪,黎聲稱在街上拾到涉案金色子彈後,把它藏在錢包內,以向朋友炫耀,屬於作個人裝飾之用,符合條例中就「彈藥」定義的豁免情況。法官拒絕接納黎的解釋,認為說法牽強,裁定他強行把金色子彈説成是私人裝飾品「以圖脫罪」。法官指出,黎把金色子彈原封不動地放在錢包內,做法與非法收藏一枚子彈或炸彈於家中暗處並無分別。

黎自辯時稱,藏有金色子彈於銀包內,是為所謂把它「不經意地」展示給朋友炫耀。法官認為,這想法是不設實際,而且這只算是炫耀,並非裝飾品。法官稱,條例訂明豁免的是裝飾用品,「不能因為被告閒來只將物品拿出來觀賞或向別人展示,便隨即把該物品變成一件裝飾用品」,否則便會被人濫用。

次被告稱被塞錫紙包  官裁無罪:片段支持說法

至於次被告趙旭,他作供時稱是首被告在操場把涉案的錫紙包不由分說的交到他手上,他不想要,但首被告拒絕接收並迅速在鐘聲響起後轉身離開,他一時不知所措便拿在手𥚃,來不及棄掉就被老師捉住。法官接納趙旭的解釋,指呈堂的學校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趙在操場曾多次想把錫紙包交回首被告的手上,但不成功,有關的影像「完全支持第二被告在庭上的說法所言非虛」。

法官稱,雖然案發時趙旭手中的確拿著涉案錫紙包,內藏涉案分量的 TATP 炸藥粉末,但根據他在現場的即時反應及態度,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趙旭有保管及控制該錫紙包的意圖,因此未能成功舉證趙旭案發時是「管有」該錫紙包。法官最終裁定黎文光三罪罪成,趙旭則罪名不成立。

控方極力反對下 次被告獲批訟費

次被告趙旭有訟費申請,惟控方表示「極力反對」,指趙自招嫌疑。法官聽取陳詞後,批准次被告的訟費申請。法官指,警方一早掌握校內閉路電視片段,片段客觀顯示趙旭無意圖管有粉末,他曾經推卻但不成功,這不應被視為自招嫌疑。法官又指,控方不應該因為趙旭手拿粉末,便忽略了此前發生的事情和趙旭為何會拿著粉末,指稱他自招嫌疑。

兩名被告分別為黎文光(案發時18歲,中六生)和趙旭(案發時 17歲,中四生)。黎文光被控兩項管有爆炸品罪,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趙旭則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二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7 日管有爆炸品罪,即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三過氧化三丙酮)粉末。黎另被控管有共約 4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以及一枚未用過的空包彈。

案件編號:DCCC 34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