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倉死因研訊】消防隊長:沒用儀器量火溫 但有因應情況減逗留時間
2016 年牛頭角淘大時昌迷你倉發生四級大火,高級消防隊長張耀升和消防隊目許志傑不幸殉職,死因研訊今( 15 日)續。時昌一方引述報告指,消防員應該因應火場溫度,縮短逗留時間。高級消防隊長劉勁男強調,由於沒有相關設備,故沒使用任何儀器測量溫度,只能憑經驗判斷,並直言「無做到(使用儀器)同做唔到係兩樣嘢嚟」。 劉又指,起初只允許煙帽隊逗留最多半小時,及後因應火溫上升,已逐漸降至 10 至 15 分鐘。
供詞指全部倉上鎖 庭上改稱大部分
劉勁男今早繼續作供指,雖然倉內下屬沒有發現任何人,但鑑於現場滿佈濃煙,視野或受阻,加上並非每個迷你倉上鎖,故不能排除有人被困。劉續指,以他 23 年消防經驗來說,「我哋唔可以喺咁光嘅法庭入面,去想像火場入面有幾惡劣」。代表時昌迷你倉的大律師梁家欣質疑,他在 2016 年 10 月 29 日錄取的供詞稱,全部迷你倉均有上鎖,庭上卻改稱是大部分。劉否認陳述不準確,因火場環境太複雜,沒可能逐一檢查。
被問到爆破迷你倉一事時,劉稱有部分倉是由金屬板建成,且頂部被金屬網包圍,致火勢蔓延得更快、更熱,故決定進行爆破,以救熄倉內明火。劉坦言,事前做了很多策略性評估,同僚之間不須就選倉進行商討,而是「作為消防員嘅本能反應」,當然事後會知悉對方做了甚麼。劉又指,爆破後煙量及濃度均有改善。
梁另引述消防處火後檢討報告指,如火場溫度達 100°C,消防員不得逗留超過 25 分鐘;如溫度介乎100°C 至 160°C,不可逾 10 分鐘;約 160°C 至 235°C,不得超過一分鐘;235°C以上,應立即撤退。劉回應指沒見過此列表,但受訓時有指引列明,如出現輻射性熱力或熱傳導,不應接近火源。劉強調,當時沒有相關儀器測量溫度,只能憑經驗判斷,並直言「無做到(使用儀器)同做唔到係兩樣嘢嚟」。 他起初只允許煙帽隊逗留最多半小時,及後因應火溫上升,漸漸降至 10 至 15 分鐘。
消防隊長指通道太多 拒用引端繩
劉又指,當時與九龍灣升降台主管黃迪倫(譯音)分工合作,黃負責尋找大廈左邊火源,他則負責右邊。劉表示,由於倉內有大量金屬隔板,黃無法透過熱能顯像機探測火源,故他亦沒有要求取用。針對用作標記已走過的路及出口的引端繩,劉指現場通道縱橫交錯,如強行設置引端繩,只會令消防員更容易迷失,阻礙救援行動,情況「極唔理想」。代表死者張耀升的大律師曾藹琪追問,有否考慮過將引端繩設置在倉內胡同,以收窄搜索範圍及時間。劉僅稱「唔會咁 set 」,未有進一步解釋。
曾又問,作為入口指揮官,除檢查煙帽隊氧氣瓶含量、檢查個人通訊器、在外掛上火場內同僚的識別卡外,劉是否有責任入內查看情況。他表示除非有其他同事頂替,否則不會隨便離開崗位,如場內同僚沒有在指定時間內撤出,會立即制定緊急方案。劉回答死者許志傑的代表大律師譚俊傑時透露,他在行動中一度吸入濃煙不適,同時手部割傷,須在救護車接受治療逾半小時。
消防隊長:須保障市民生命 不能盡信職員線索
死因裁判官黃偉權詢問,為何消防不問在場職員倉內有否被困市民。劉強調消防員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為使命,即使職員可提供線索,亦不能盡信。黃又問,大部分迷你倉門外均有上鎖,代表裡面無人,換言之消防只需「一路掃落去」,檢查沒有上鎖的倉,便可以最快速度確認被困人士數量。劉解釋火場光線不足,且佩帶的手套有一定厚度,單是確認有否鎖頭已非易事,更遑論是否已上鎖。
研訊本周五再續,屆時會傳召死者張耀升拍檔、高級消防員尹建偉。庭上透露他受事件影響,出現心理創傷症狀,獲准在心理專家陪同下作供。
案件編號:CCDI-333、334/2016(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