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凍結壹傳媒股份 黎智英入稟要求行使投票權 表明只就清盤投票
保安局今年 5 月宣布,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3,發出凍結財產書面通知,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獲准行駛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案件今 ( 15 日) 於高院聆訊。黎智英一方指,因應事件最新發展已修訂申請,黎現時僅希望可獲准就公司清盤事宜投票,令公司可順利清盤,法官押後周五裁決。
原告為被指違反國安法正遭還押、以及就集結案正服刑的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局長。
黎智英一方:「處理財產」不包括股票投票權
代表原告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3條文,列明該條文內容曾參考現行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根據後者的內容,處理財產並不包括「不可直接或間接行使公司股票的投票權」,故國安法的相關條文亦然。
至於保安局一方曾表示,凍結財產的目的,是要防止黎智英動用其資產協助他人犯案。黃繼明認為,保安局申請限制令已可達至相關目的,毋須發出凍結令,因凍結令最終可導致其所有財產遭充公,而非只是與控罪有關的財產,且壹傳媒股份與控罪並不相關。
黃又指,雖然於其他案件中,黎智英被指是幕後主腦及資助他人犯案,但與本案並無任何關聯,並指黎智英不能透過行使股票投票權,進行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加上被指是黎最大顛覆資產的《蘋果日報》已停運,故保安局一方的理據不能成立。
保安局代表:若黎准投票或會危害國安
代表保安局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陳詞指,股票亦屬於財產的一種,認為相關條文中的「處理」財產並沒有排除處理股票,孫指如黎智英獲准投票,他可透過他人操控公司,以資助其他人作出危害國家行為,或將公司資產轉移至境外。黎智英一方則回應指,即使黎行使投票權將公司資產轉移至境外,該些資產仍屬公司旗下資產。而因應事態的最新發展,原告方現已修訂申請,即黎智英只希望可獲准行使投票權,就公司清盤事宜投票,令公司順利清盤。法官陳健強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本周五(17 日)下午四時頒布裁決。
案件編號:HCMP95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