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 銅鑼灣】地盤管工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 6 個月 官稱憑衣著行為 已確定參與示威
2019 年 9 月 29 日,有網民在港島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 25 歲男地盤安全管工當晚在銅鑼灣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今日 (16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游德康信納警員證供,並指被告辯稱當天是為等候接女友下班而到場是說謊,認為他雖表示自己身穿黑衣,害怕遭誤認為示威者,但卻在有充足機會及時間下,一直不更換背包內的攜着的灰衣,即使不考慮被告背包內的物品,單憑衣着及行為,也可確定他是有意參與當天的示威,故裁定被告罪成,並判囚 6 個月。
辯方:被告不是壞人 參與程度低
辯方為被告潘奕安(25 歲,地盤安全管工)求情時,呈上由他的親姊、前上司及舊同事所撰寫的求情信,指出被告不是一個壞人,本性純良,既孝順亦上進,是次犯事只是單一獨立事件。
辯方指,從警員的證供,可見當時沒有傘陣,示威者只是在馬路上聚集,控方無指控被告在現場有任何暴力行為,附近雖有閉路電視拍到有人破壞公物,但與被告被捕的地方也相隔一段距離。加上法官在裁決時,亦提及只是依靠被告的衣着入罪,而非被告背包內的物品,可見被告的參與程度不高,望法庭可寛大處理。
法官游德康在判刑時指,此次非法集結參與暴力的人不多,持續時間短,被告也不是在帶頭或煽動他人,不過整體規模不小,參與集結人數過百,從被告身穿黑衣等衣物可見,他是有預謀參與本案示威,當時戴上面罩及攜帶口罩,亦是有意隱藏身份,因此即使被告初犯,也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監禁是唯一選項。
法官以監禁 7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勤奮工作、為人善良、品格良好,酌情減刑一個月,最終判囚 6 個月。
官:警員辯認被告無誤 核心情節上可信
裁決時,法官先指出,本案主要只得一名警員高龍柱,能就被告在場、追捕及制服過程作證。對於辯方指,當晚在場不少人服飾相似,天色亦已黑,質疑警員從 30 米外觀察,或令他對被告的身份辯認上有誤,法官認為,根據警員說法,他的視線從無離開過被告,沒有涉及兩人或以上的目標,由觀察至拘捕整個過程一氣呵成,基於辯方無爭議遭追捕及拘捕的人正是被告,其實法庭沒需要處理身份辯認,但在辯方提出下便照作分析。
法官認為,當時天色雖黑,但光線充足,警員沒有佩戴防毒面具或在場有催淚煙而視線受阻,只有被告一個目標,而 30 米的距離足以讓警員看到被告是有戴上眼鏡,此點辯方亦不爭議,成為警員有專注觀察被告的有力佐證,故不認為警員在身份辯認上有誤。
辯方曾挑戰該警員的證供質素,指警員在庭上一度誤將被告的面巾當成手䄂,而警員亦在盤問下同意事隔近兩年,記憶上「差少少」。不過,法官指出,辯方沒有查問警員是在哪方面的記憶「差少少」,只是着他有忘記之處便如實告訴法庭,而警員在觀察及追捕等核心案情上,沒有表示忘記,而且作供清晰無動搖。
法官認為,枝節案情上的出入,不能降低警員在核心事情上的可信性,故會接納警員在觀察及追捕過程上所有證供。
官:被告自辯不合情理
被告曾在自辯時稱,當天本來在踢球,但因擔心在時代廣場工作的女友,因此才到銅鑼灣等候接女友下班,並相約好在地圖上顯示最接近的公園等待,即黃泥涌道休憩處,但到了後未能聯絡上女朋友,等待半小時後聽到有人大叫「催淚彈呀」,擔心觸發哮喘才離開休憩處隨人潮逃跑。
惟法官認為被告的自辯「難以置信」,也存有不少矛盾之處。法官指出,被告在前往銅鑼灣的期間,已知道有示威及人潮湧現而選擇不在銅鑼灣下車,又聲稱自己身穿黑衣,擔心遭誤認為示威者,在中環下車後一直保持走行人路,可是被告卻又供稱走至禮頓道及黃泥涌道交界時,看到多名穿黑衣的人正堵路,不知示威是否仍繼續,由此認為被告只是在掩飾自己知道該處有示威進行,及打算參與的心態。
法官又認為,被告只婉轉說出,自己相約了女友在地圖顯示與時代廣場的公園,而非確實地說出與女友相約在哪地方等待,其實是在說謊,只為了掩飾自己為何沒直接到時代廣場等待女友,而是到了被捕之處參與示威。
另外,法官亦質疑被告為何在休憩處的半小時,既沒有留短訊通知女友;而被告在塵土飛揚的地盤上班,竟沒有攜有甚至擁有自己的哮喘藥,更在聽到有催淚彈時逃跑至煙霧瀰漫之處,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合情理,亦難以置信。
法官認為,即使不考慮被告在背包內的物品,單憑他的衣着及行為,也能證明被告有參與示威,故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身處在場唯一合理推論便是參與非法集結,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及禮頓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DCCC 31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