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界賄選種票案】四人賄選罪成 官:收清晰指示票投「唔係莫乃光嗰個」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總)多名理事及其親友等共 14 人,被指於 2016 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中賄選及種票,指示他人投票予建制派楊全盛。當中 7 人認罪,3 人獲不續起訴,只剩下 4 人受審。經審訊後,法官勞潔儀今(15日)在區域法院裁定他們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成。4 人獲准保釋,將於明日聯同早前認罪的被告一同求情。
本案涉 14 名被告,除已認罪的 7人,以及獲不續起訴的 3 人外,只餘陳永鏗、郭家健、林澤謙、吳嘉浩 4 人受審,各被控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們分別在 2016 年 5 月 21 日及 22 日,接受 700 至 850 元,作為在 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4 人為第 9 被告雷敬賢的同學和朋友,雷敬賢早前已承認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
官:收清晰指示投票給「唔係莫乃光嗰個」
法官勞潔儀今裁定 4 人罪成,指根據呈堂的 WhatsApp 群組內容,雷敬賢在群組提出,如果他們在選舉中投票予某位特定候選人,每人可獲一千元,但他們必須先成為「IT 會員」,而他亦會從中抽取 150 元。及後 4 名被告回覆訊息,並將個人資料,包括地址和身份證副本發送給雷敬賢,該些個人資料之後亦被利用來登記為 IEE 會員。
法官指,唯一合理推論是 4 名被告必然有閱讀群組的訊息,知道投票計劃,發送個人資料是為了參與投票計劃。法官同意控方所指,其他被告花如此多人力物力,不會單純為了鼓勵投票,而是要求投票予特定候選人,法官認為這個說法「非常有力」,並指出雷敬賢在群組中清晰指示成員投票給「唔係莫乃光嗰個」。
周四連同認罪 7 人一同求情
法官裁定四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成,四人准保釋,將於明日聯同早前認罪的 7 名被告,即李為民、楊耀鴻、潘秀芳、雷亞福、雷偉芳、雷敬賢、陳琪南,一同求情。
14 名被告依次為:李為民(53歲,的總總會務總監)、楊耀鴻(34歲,的總副秘書長)、潘秀芳(52歲,的總文員)、王宣麗(45歲,的總財務總監)、雷亞福(46歲,的總幹事)、雷偉芳(40歲,會計文員)、雷麗芳(43歲,主婦)、雷麗梅(46歲,收銀員)、雷敬賢(24歲,學生)、陳永鏗(23歲,學生)、郭家健(23歲,學生)、林澤謙(23歲,學生)、吳嘉浩(22歲,髮型屋助理)、陳琪南(49歲,建築工人)。
案件編號:DCCC 70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