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店副經理否認非法集結受審 兩警記事冊錯字一致 辯方質疑警借簿「參考」
前年 11 月 11 日,有網民發起全港「大三罷」,當日多名集結中環示威者遭警方驅散。事隔年半,28 歲連鎖咖啡店副經理,被控在中環參與非法集結。他早前否認控罪,今(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傳召四名警員作供。辯方指,其中兩警記事冊錯字如出一轍,包括「停留」變「停溜」等,質疑有人借簿「參考」。兩警否認,其中一警一度稱該三點水「睇見似係三字」,辯即質疑是否意指「停留」之間有個三字,變「停三留」,該警改口說「唔係,潦過頭喇,相信係你所講嘅三點水」。
辯方又指三人書面記錄被告當日穿黑衫褲鞋口罩,但照片見被告被捕時穿白色公仔 T 裇、沒戴口罩,質疑他們認錯人,三人否認,案件明續。
警稱警告無效下令催淚煙橡膠子彈驅趕 盤問下認不排除打工仔放飯時間
控方先傳召高級督察陳傑華(音)。主問下,陳供稱,當日中午約 12 時帶領機動部隊到德輔道中,現場有 500 人,「佢哋有啲企行人路,有啲企馬路,造成阻塞」,亦有人用雜物堵路。期間有人不斷叫口號、丟水樽等,他遂發出多次口頭警告、先後舉旗,但無人理會。最終至下午約 12 時半,他下令使用催淚煙及橡膠子彈驅散人群。
陳在辯方盤問下承認,不能排除案發時間是午膳時間,或有附近工作人士行經上址。陳亦承認對被告案發身處位置、舉動等沒有認知。
警稱被告全黑裝束 辯呈堂相見被告穿白衣
控方之後傳召警員葉振光(音)、吳志華(音)及陳慕軒(音),三人案發當日均屬機動部隊,奉命到德輔道中支援同袍。
主問下,葉、吳指下午約 12 時半抵達現場後,留意到一名距離自己 2 米的男子在場叫囂及指罵警察,他身穿黑衫、黑褲、黑鞋,並戴黑色口罩,後在庭上認出為被告。吳志華稱,見葉振光警告被告無效,他就上前用雙手制服被告,被告掙扎,葉上前用索帶綁起被告雙手。
辯方盤問下,三警同意如疑犯有明顯特徵,會記錄在記事冊或口供紙上,而三人均指被告當日一身全黑裝束。辯方取出一張被告被捕時照片,指被告當時身穿白色 T 裇,正中有個大橙色熊圖案,質疑此明顯特徵沒被記錄,認為他們認錯指罵人士為被告,三人否認,其中吳志華更表示「絕對唔同意。」
辯方續質疑,被告照片上也沒佩戴口罩,是否警方隨手檢取地下口罩當成被告所有,三人不同意。
記事冊錯字如出一轍 兩警否認有參考
辯方之後問到兩警記事冊錯字一致的事,包括將「停留」變「停溜」、大廈的「廈」上方少了一點等,質疑葉振光曾參考吳志華的記事冊。吳志華當時指,「喔,我寫錯字呀,唔好意思。」
接著吳被要求看葉振光記事冊上同樣錯字,吳閱後稱,「我唔知佢寫三字定三點水,睇見好似係一二三個三字。」辯方即問,「即係你認為停同留之間係有個三字?」吳頓一頓後答,「唔係,潦過頭喇,相信係你所講嘅三點水。」
葉振光在盤問下,指自己大學畢業,同意有寫錯字,但否認曾參考吳的記事冊。
被告上司稱黑衫褲鞋為公司服飾要求
辯方傳召被告任職的連鎖咖啡店上司陳鉅初。陳稱公司對服飾有要求,上衣要有領黑色上衣,褲要黑色或卡其色,鞋則要黑色。案發當日因收到上司通知,「附近有一啲突發嘅事情」而提早關店,他與被告在中午 12 時打卡離開,以他所知被告其後往巴士站候車回家,當時沒戴口罩。
陳在控方盤問下承認,他與被告回家路線不同,不能確定被告最終如何回家,亦不能肯定他離開店後有無戴口罩。
被告歐悅衡(28 歲,餐廳經理)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ESCC 079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