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青年今(16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於前年 11 月 12 日在上水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罪成。審訊期間,辯方大律師黃纓淇一度申請「換官」, 指裁判官陳炳宙頻密及過早打斷辯方盤問、錯誤地用嚴厲語調和態度訓斥辯方專業失德等,惟申請遭駁回。裁判官陳炳宙今交代拒絕「換官」理由,批評大律師黃纓淇盤問時重複提問,「實在毫無意義,浪費時間」,在疏忽盤問證人後「推卸責任」,又在裁判官向她說話時背對裁判官,批評沒有禮貌。

裁判官重申自己在履行職責,更指黃纓淇「最好想一想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直指「大律師不應只懂抱怨自己的發問被人打斷,而不去反省自己的表現是否差勁」。

代表次被告譚禹軒的大律師黃纓淇,在審訊期間提出「避席(Recusal)」申請,要求裁判官陳炳宙不再審理案件,交由另一裁判官處理。當時黃指控裁判官干預她的盤問和嚴厲批評她;嘲諷、責罵和過早否定抗辯方向;有表面偏頗,惟申請最終遭駁回。

官指大狀指控無理不公

裁判官陳炳宙今裁決時指,花逾半小時詳列黃纓淇對他的指控和涉及的盤問問題,逐一反駁和解釋。裁判官直指,黃纓淇不單作出對他不公的指控,更隱瞞了重要的事實。

對於黃纓淇指控裁判官干預她盤問,陳炳宙指作為裁判官,當察覺辯方的盤問對證人不公便有責任指出,因此當黃錯誤引述證人證供時,他自然有責任指出問題;而當黃的問題含糊,他亦有責任要求她澄清。裁判官承認,他曾質疑黃提出的辯方案情是否有基礎,但重申這是其職責。

官斥重複提問「毫無意義,浪費時間」

裁判官批評,黃纓淇經常以提問方式,要求證人重複他在主問階段已經講述的證供,「實在毫無意義,也浪費時間」。裁判官提醒,任何大律師若不想被裁判官打斷盤問,「最好的方法便是提出公平的問題和準確地引述證人的供詞。」

官批大狀無禮貌 「故意塑造」被針對假象

裁判官又指,曾要求黃纓淇不要在裁判官說話時,一直背向對方,「假若她不想被批評,她最好表現出應有的禮貌」。裁判官承認語氣「當然不會客氣」,但認為這只是一句要求,未至於是嚴厲的責備。裁判官認為,仼何一個思想公正的知情旁觀者,也不會要求他在受到不禮貌對待後,「仍像幼稚園老師般和藹可親」。

官認曾發表不滿年輕律師言論

裁判官指出,在審訊期間,當他發覺自己錯怪黃纓淇時,已即時道歉,但黃沒有在書面陳詞提及此事,亦沒有提及自己態度問題,「故意塑造本席針對她的假象」。

裁判官承認,在控方反對黃纓淇的盤問時,自己曾向表達對年輕大律師的不滿,但強調那些說話並非嘲諷或責備黃纓淇,只是為了安撫控方。裁判官批評,「黃大律師作出越多無理取鬧的投訴,便越引證本席早前對年輕大律師的一些看法」。

官批大狀推卸責任 疏忽提問使重召證人

裁判官指出,黃曾經因為疏忽,而遺漏向第一控方證人指出部份辯方案情,導致第一控方證人需被重新傳召上庭。裁判官批評,黃在承認疏忽之前,曾經嘗試推卸責任,聲稱認為毋需向第一控方證人指出有關案情,直至裁判官再三提醒,才承認自己疏忽。惟裁判官指,黃的申請陳詞中卻無提及這一點。

裁判官又指,案件審前覆核時,黃拒絕披露其抗辯理由或方向,使他作為主審裁判官難以掌握一些證據的重要性。加上本案的 5 項控罪均發生在新運路與掃管埔路的交界,黃纓淇卻一直在盤問警員有關數十米外行車天橋上,一輛警車的行駛路線和準確位置,令他不明所以,「現在黃大律師反過來指責本席干涉她的盤問,令本席感到有點委屈」。

官:最好想一想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

裁判官明言,如果黃纓淇認為他干涉其盤問,卻沒有干涉代表另外兩被告的大律師,而控方又對她的盤問比較多提出反對,「那麼她最好想一想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裁判官直指,他相信任何思想公正的旁觀者,也會同意大律師不應只懂抱怨自己的發問被人打斷,而不去反省自己的表現是否差勁,最終裁定案件沒有實質或表面上的偏頗,因為駁回黃纓淇要求他避席的申請。

被告為陳彥陽( 24 歲)、譚禹軒( 24 歲)及張瑞麟( 23 歲)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陳、張二人分別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一塊布和耳掛式口罩蒙面;陳另被控管有一個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張另被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 35 條膠索帶。除了首被告陳彥陽蒙面罪不成立外,所有人所有控罪成立。

案件編號:FLCC8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