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伸縮棍原判囚 8 月 爆谷店經理上訴得直 官:淘寶寫明合法,點解唔係合理辯解?
34 歲爆谷店經理於前年 8 月在上水天平邨遭警員埋伏截查,從他背包搜出伸縮棍,搜屋時再搜出兩個「鐵蓮花」。經理早前承認管有違禁武器罪,但否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遭裁定罪成。經理不服定罪提上訴,法官張慧玲今 ( 16 日 ) 指裁判官裁決有誤,沒有充分考慮辯方辯解,裁定經理上訴得直。法官指,如上訴人因淘寶寫明合法並能順利寄送到港,令他相信管有伸縮棍合法,加上他並無打算作非法用途,「咁點解唔係一個合理辯解呢?我真係唔明白」。
上訴人為黃琪偉(34 歲,爆谷店經理),早前遭暫委裁判官莊靜慧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指他於 2019 年 8 月 28 日在天平邨天美樓地下管有一支伸縮棍,判囚 8 個月。他另承認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即藏有兩個「鐵蓮花」,判囚 2 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8 個月。據悉,黃已服刑約3個月,期間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早前自辯稱,涉案伸縮棍在淘寶購入,用作收藏及欣賞,一直放在店舖儲物櫃。被捕前兩星期,又一城商舖被人以噴漆破壞,他擔心店舖受社會事件影響,故當日把儲物櫃物品帶走。他強調不知伸縮棍是武器,「我只知淘寶清到關,落到嚟(香港),我會當佢係一件玩具」。被告下屬亦供稱,知道被告在淘寶購入伸縮棍,有時在公司「睇吓、玩吓」,被告曾問他是否需要幫他於淘寶購物並運送至公司。
法官:原審裁判官沒處理上訴人下屬證供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提及拒絕上訴人自辯說法的六大理由,但上訴方認為相關理由不合邏輯、不合常理、及與證據不符,並指上訴人只是將涉案伸縮棍由店舖帶回家中,並無打算作非法用途。法官張慧玲亦表示,裁判官似乎並無處理有關上訴人下屬的證供,「一粒字都無提過」,但相關證供是支持上訴人自辯的說法,「咁嘅情況下,好難話個定罪係啱」。
律政司:將伸縮棍由公司帶回家不屬合理辯解
律政司認為,即使上訴人的說法屬實,但他購買該伸縮棍後放在公司,其後於帶回家途中遭截查,亦不屬於合理辯解。法官則指雖然伸縮棍本質上屬武器,但亦須視乎上訴人當時心態,他因淘寶寫明合法及能順利清關寄送到港,令他相信管有伸縮棍並不犯法,加上「完全無諗住作非法用途,咁點解唔係一個合理辯解呢,我真係唔明白」。法官指,上訴人下屬的證供亦支持此說法,惟裁判官裁決時僅表示一般來說,上司下屬不會一同淘寶並寄送到公司,但沒有解釋具體不接納辯方證供的原因。
律政司代表則指,法庭或可考慮無知是否合理辯解。法官回應指,是否無知與本案不相關,而是上訴人的辯解是否合理,「辯解唔係聽佢講,聽邊個講?」,法官最終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即場獲釋,法官稍後將頒布書面判詞。
案件編號:HCMA3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