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大角咀藏爆炸品 兩男分別囚 4 年及 31 月 官:帶有恐怖主義成分
兩青年被指於前年 10 月在大角咀一單位內,管有爆炸品及化學品,早前分別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等罪,還押至今( 16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 年及 31 個月。由於兩人自被捕起還押至今,故次被告已服畢所有刑期,最快今天內獲釋;首被告則尚餘約 9 個月刑期。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首被告負責租賃涉案單位,時常進出,角色較次被告主動和帶有領導性,並形容單位猶如「小型軍火庫」,其目的和意圖帶有恐怖主義成分,屬嚴重級別。
官:兩被告不專業 但製造不複雜
針對串謀製造爆炸品罪,法官指單位內搜出共 723 克硝酸鉀,大約可製成 700 克的黑火藥,份量多,潛在風險及傷害性都高,且相關瓶子僅存放極少量粉末,可見黑火藥已成功製成,並曾在其他地方使用。雖然他們嘗試製作鋁熱劑失敗,顯示他們並不專業,但法官認為,製造鋁熱劑不複雜,只需買到正常品質的鐵粉,便可成功製成鋁熱劑。
法官認為,此罪情節屬中度罪責,把量刑起點定於 3 年半,考慮首被告負責租賃涉案單位,時常進出,角色較次被告主動和帶有領導性,故把次被告的刑期下調至 3 年 3 個月。由於首被告在較早階段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終判囚 28 個月。至於開審前認罪的次被告,僅獲五分一扣減,刑期為 31 個月。
就管有爆炸品罪,法官表示案中可燃或可作燃料的物質,包括 3808 克鋁、457 克硫磺、4207 克蔗糖、2990 克銅,均可用作鋁熱劑、燃燒彈或 700 克硝糖火箭。雖然把硝酸鉀用於製造黑火藥後,便不能用作製作硝糖火箭,但硝酸鉀容易在市場上獲得,變相兩人很容易製作另外 700 克爆炸品,潛在風險不可忽視。考慮到物料仍在製作中,未正式推出使用,遂把量刑基準定在 3 年,扣減刑期後,兩被告被判囚 2 年及 26 個月。
官斥首被告用高端科技策劃暴力罪行
法官又指,首被告另保管玻璃樽、汽油、內含環己烷等,均屬高度易燃液體,在常溫下可迅速點燃。而汽油彈一般被燃點,繼而投擲至堅硬表面破裂,會瞬間形成一團火球,燃燒的液體會濺開,造成損壞。法官認為,他把汽油彈與空中無人機等高端科技合併使用,來策劃暴力罪行,情節罪責屬高,故首被告所涉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刑期為 40 個月。
法官最後指,將首被告涉及的 3 罪整體罪責作宏觀考慮,情節涉及研究和製造爆炸品,遙控汽油彈亦可隨時使用,其他戰術裝備也足夠逾 10 人使用,並形容單位內的設備猶如「小型軍火庫」,其目的和意圖帶有恐怖主義成分,屬嚴重級別,故整體量刑基準不應少於 5 年,但為免刑期過重,部分刑期執行,總刑期為 4 年。由於次被告所面對的兩罪案情重疊,因此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31 個月。
扣除還押日數後,首被告尚餘約 9 個月刑期,次被告則已服畢所有刑期,有望今天內獲釋。法官寄詞:「希望佢可以有所成長啦。」
警方開審前發現次被告指紋
兩名被告為董上琳( 25 歲,無業)、丁展峯( 19 歲,學生)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共 2 罪,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 3 日至 15 日,在香港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和鋁熱劑;同年 10 月 15 日於大角咀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碳、鋁、銅、氧化鐵、蔗糖及鎂。董另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在同日同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毛巾、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劑、甲苯、6 個含汽油毛巾布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用的投擲裝置。
丁展峯原否認控罪,但警方在開審前發現單位內載有示威內容的記事冊及文件內,有十數個屬於他的指紋,他遂改認兩罪。
案件編號:DCCC4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