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上水】三男非法集結等罪成 官:唔好妄想會判勞教中心咁輕
前年 11 月 12 日,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號召市民清晨堵塞交通要道, 3 名青年被控在上水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五罪。經審訊後,今(16 日)在粉嶺裁判法庭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此外,各人亦分別被裁定蒙面、管打火機充氣罐和管有膠索帶罪成。案件押後到 9 月 29 日判刑,期間為三人索勞教報告,全部人需還押。裁判官明言「三位唔好妄想我會判勞教中心咁輕」,表明不排除判處長刑期的監禁。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陳彥陽兼職補習老師,月入二千五百元,裁判官陳炳宙驚訝「二千五百?」,並問:「點解唔攞綜援呀?仲多啦」。次被告於 2020 年,在嶺南大學高級文憑畢業,主修運動教練及領袖學。他曾是不同運動隊校隊,以及香港跆拳道代表隊成員,惟被捕時受傷,故暫停運動發展,現任職問卷調查員。
官主動要求查舞台公司違規
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則指,被告的父親於 2018 年過身,母親任職報檔,哥哥任職舞台公司,被告則在水吧工作,偶到舞台公司做散工。被告自中四後沒讀書,今年報讀毅進課程,料明年畢業。辯方呈交多封求情信,分別為母親、叔父、水吧的負責人和舞台公司負責人所寫,指被告孝順、積極、盡責、願意請被告仼長工。
惟裁判官在散庭前,突然展示辯方證人、舞台公司負責人所呈交的一張照片,指照片顯示舞台公司將雜物堆放在工業大廈走廊,要求控方通知消防處,加強巡查舞台公司,調查有否違反消防規定,並指「呢啲死得人㗎,一火燭走唔到!」
裁定三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指,三名警員誠實可靠。針對首被告陳彥陽,裁判官指一個人不會無緣無故在行人路上跑,更不會雙手推開手持警棍的警察。考慮到首被告的裝束和裝備,吻合暴力示威者的裝束和對抗警察催淚煙的裝備,唯一合理推論便是首被告參與了在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的非法集結,並正在逃避追捕他的警察。
裁判官指,首被告的背囊內有打火機充氣罐,被告在街上攜帶打火機充氣罐,必有其原因,裁定案發時首被告配備防毒面具和生理鹽水等物,以參與非法集結時對抗警察,並戴上勞工手套,意圖使用這支打火機充氣罐,摧毁或損壞公物。
首被告蒙面有疑點
針對首被告的蒙面罪,裁判官指本案並非警察與非法集結人士進行了一段時間的對抗。相反,警察落車後,集結人士隨即四散,因此,首被告在被捕前,根本沒必要用面巾遮掩面容。加上首被告被捕時沒有遮掩面容,存在合理疑點,裁定蒙面罪名不成立。
被告裝束與暴力示威者相似
至於次被告,裁判官指案發時次被告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背深色背囊,雙手戴勞工手套等,衣着與一般暴力示威者相似。而且他在非法集結發生後極短時間內,在案發現場附近逃避警察追捕,最終被捕,故裁定他有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又指,第三被告同樣一身暴力示威者裝束,身處正值發生非法集結的位置,十分接近被縱火焚燒的交通燈柱,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有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稱,第三被告被捕時,仍以面罩遮掩眼睛以下的容貌。裁判官認為,當時尚未爆發疫情,正常市民不會戴口罩,第三被告戴面罩,必然是要阻止別人在他犯法時識辨其身分,故蒙面罪成。
至於第三被告管有的索帶,裁判官指考慮到當時第三被告人身處的地方,有不同雜物堵塞道路,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有意圖將涉案膠索帶用來捆綁雜物,達致堵塞道路的目的,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被告為陳彥陽( 24 歲)、譚禹軒( 24 歲)及張瑞麟( 23 歲)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陳、張二人分別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蒙面;陳另被控管有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張另被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 35 條膠索帶。除了首被告陳彥陽蒙面罪不成立外,所有人所有控罪成立。
案件編號:FLCC8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