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一周年】被指拍攝阻警搜身 女學生判 80 小時社服令
去年 7 月 21 日元朗 721 事件一周年,大批市民在元朗及附近商場聚集,其中 18 歲女學生被指不斷舉機拍攝,拒讓警員搜身,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今( 1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認為,被告起初拒絕出示身份證,亦堅持不肯放下手,理應判處具阻嚇性的拘留式刑罰,但考慮到她並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亦一度表達願意搜身,嘆謂她背景良好,因本案留案底「好似有啲可惜」,遂以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處理。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馮仟惠(18 歲,學生)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她亦有悔意,明白當時警員是在執行職務,自己不應過份堅持。辯方又指,雖然感化官擔心其身體及情緒未必可完成社會服務令,但她認為自己可以應付,亦會主動聯絡社署跟進,望法庭考慮到她年輕、背景良好等因素,按照報告建議,判處較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根據案例判刑須具阻嚇性,就案情而言,應採納 2 至 3 星期拘留式刑罰,但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共 3 個選項似乎不太適合,認為可以其他方法代替。裁判官又指,她案發時堅持不肯放手已犯法,加上整個過程不怎麼合作,不出示身份證,有違法嫌疑,但考慮到她並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亦一度表達願意搜身,而且本案較同類案件輕微,其背景正面,成績不錯,因本案留案底「好似有啲可惜」,遂判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早前裁決時,裁判官明言,警長劉進業及女警方子欣的證供搖擺不定,讓其感到猶豫,故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判官又強調,純粹錄影並不構成阻撓,但被告拒絕出示身份證,已有阻撓意圖,加上她堅持拿著手機,不願垂下手配合搜身,必然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困難,而非單純的不便。
案件編號:TMCC8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