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今年 5 月宣布,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3,發出凍結財產書面通知,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獲准行駛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就公司清盤事宜投票。案件早前聆訊,法官陳健強押後至今日  ( 17 日) 頒布書面裁決,裁定國安法相關條文中,「不得處理財產」包括股票投票權。

法庭又擱置黎智英就清盤投票的申請,指評估危害國家安全風險不應由法庭處理,認為他應先向保安局局長作出相關申請。

原告為被指違反國安法正遭還押、以及就集結案正服刑的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局長。

法官分析《國安法》立法背景時形容,國安法於香港處於危急時刻時實施,當時暴力示威席捲全港,大部分市民因街頭暴力倍感壓抑及不安,如坐視不理本港將走向終結。故中央於此情況下通過及實施《國安法》,以保障香港及堵塞法律漏洞。

法官又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3 第 3 條有關凍結財產的條文,應與其他沒收或充公財產的條文一併解讀,凍結令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留相關財產,以便日後可發出沒收令或充公令。

法官:私人財產保障權非絕對

至於黎智英一方指,壹傳媒股票屬於黎智英私人財產,受《基本法》保障,而《國安法》條文亦保留了基本權利的保障,法庭解讀《國安法》條文時應給予適當比重。法官則指,私人財產的保障權並非絕對,但強調於現行機制下,黎仍可向保安局申請行使其投票權,從而於《國安法》立法目的與保障私人財產中取得平衡。

法官:黎行使投票權或令股票貶值

法官又指,黎智英曾於 2020 年 12 月,透過書面同意授權出售台灣壹傳媒大樓,售價約 4.758 億元。今年4月,壹傳媒又向黎提早償還1.5億元貸款等。今年7月,壹傳媒又與買方訂立買賣協議,出售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新屋印刷廠,代價約 1.39 億元。法官指,相關資產的交易可能影響公司價值,而法庭未獲告知這些資產的去向。雖然黎曾表示他對台灣壹傳媒大樓出售是「睇漏眼」,但由於他是公司股東,法庭必須對其解釋保持適當懷疑。而台灣壹傳媒大樓的交易亦顯示,如不限制黎的投票權,或會令壹傳媒的公司資產受損,從而令未來或遭充公或沒收的壹傳媒股票貶值。

法官亦同意保安局一方指,黎可透過行使投票權操控其他股東危害國家安全,例如投票通過動用公司資產資助顛覆組織,或委任敵視中國的外國代理人進入董事會等。

法官:如信黎投票不影響凍結或太天真

法官續指,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等嚴重控罪,同時亦是有財勢之人,如法庭基於董事局仍有其他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黎行使投票權不會影響凍結機制,或過於天真。

至於黎智英一方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曾參考《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後者中的「處理財產」並不包括股票投票權,法官認為,《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而國安法亦有針對恐怖活動的特定條文,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案件編號:HCMP96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