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 7 年前涉無牌廣播技術性脫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但申重審遭拒
民間電台 2014 年 4 月 15 日在尖沙咀天星小輪碼頭附近舉行論壇,經無線電廣播,事後電台的唯一經營公司海昇科技,以及該公司唯一股東曾健成(阿牛),分別遭控 2 項「無牌維持電訊設施」及 1 項「藉未領牌照的電訊設施發送訊息」共 3 項傳票控罪。審訊時,一名通訊辯證人被質疑調查過程犯法,在裁判官裁定他沒刑事豁免權,並警誡他有權不回答或自招入罪問題後,所有控方證人均不願意繼續作供,兩名被告技術性脫罪。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並要求重審,高等法院今(20 日)頒下裁決指,通訊辦職員屬官方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條例約束,認為原審裁判官在理解相關法例及對證人作警誡均屬法律上犯錯,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但由於當時是律政司容許兩證人不繼續作供,加上時隔已久,或導致審訊不公,重審「不需要,也不恰當」,拒絕下令重審。
官:原審錯裁通訊辦證人非代表「官方」 錯發免自招入罪權警誡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依次為曾健成及海昇科技有限公司。判詞指原審時,負責在現場調查的通訊辦署理助理電訊監督作供期間,遭辯方質疑他利用私人手提電話的收音機,查驗兩名答辯人有否作無牌廣播,自身也因接收無牌廣播或違反《電訊條例》。
原審裁判官彭亮廷後來裁定,通訊辦職員並非條例所指的「官方」人員,未能享有刑事豁免權,更警誡證人有權不回答或自招入罪的問題,最終控方的兩名證人均不願意繼續作供,案件在控方未能完成舉證、表證不成立下結案,兩名答辯人脫罪。
高院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詮譯「官方」一詞,因官方在法例中指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而政府需要透過不同部門及各級公務員,執行其職能和實踐不同政策。
法官指出,按照條例通訊辦是政府部門,負責支援、履行及落實通訊局的決定;雖然通訊局是獨立機構,但此設計目的只為免受政府干預,立法原意亦是希望通訊局的職能,由通訊辦的公職人員執行,因此法例賦予通訊辦人員在執行刑事法則時,以香港政府的名義、官方的身分行事。
基於案發時控方兩名證人均屬通訊辦職員,法官裁定他們在案中所作的事是官方行為,執法期間不受法例約束,故此不可能違法。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不論在裁定兩名證人不享有刑事豁免權,抑或給予免自招入罪權利的警誡,均屬法律上犯錯。
官:事隔 7 年重審或不公
對於律政司要求重審,法官指,律政司在原審時,沒有考慮向證人發出免予起訴的保證,若因而重審要考慮是否恰當,況且證人即使在警誡下其實可繼續作證,並有權不回答部分問題,惟控方沒發出傳票要求兩證人繼續作供,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法官認為,事發至今超過 7 年,雖然上訴時也因答辯人要求原審聆訊謄本而費時甚久,但法庭必須顧及重審或有不公及過程不順的風險,故認為重審「不需要,也不恰當」,拒絕律政司申請。
案件編號:HCMA21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