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肺癌的 59 歲男子吳應武,指自己前年 612 事件於金鐘遭警方毆打及開橡膠子彈擊中腹部,同年 8 月 4 日於西環被捕後又遭警員腳踢及用警棍毆打。吳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警方提供涉事警員及於 612 當天指示開槍的警員身分及個人資料,以便向警員民事索償。法官陳嘉信今(21 日)頒下判詞,指吳已辯認到部分警員,民事索償毋需確實名字及住址亦可興訟,而公開警員資料或加劇起底問題,加上法律上吳一方的資料及案情未能滿足申請門檻,認為吳看似冀以「釣魚(fish)」形式取得更多資料,故駁回申請,並下令吳須付訟費。

官:申請沒必要 能描述辯認警員已可索償

原告人為吳應武;答辯人為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判詞提到,吳應武希望以「訴前披露(pre-action discovery)」或「第三方披露(Norwich Pharmcal)」的形式,以取得兩次事件中涉事警員的名字、住址等資料;而申請涉及的警員包括:

(1)在 612 事件中向吳開槍的警員 A;
(2)其他在 612 事件中與警員 A 屬同一編隊的警員;
(3)指令警員 A 開槍的指揮官;
(4)涉有份在西環事件中毆打吳的警員 B;
(5)其餘有份在西環事件中毆打吳的警員。

法官陳嘉信在判詞指,不論以任何形式入稟申請,重點在於吳應武一方是否有「必要性(necessity)」。法官同意警方一方指,此申請對吳而言並非必要,因為吳已至少能憑抽述辯認出警員 A、 B及指揮官,而且索償也不是必定要將傳票送到被告住址,在本案中吳可將法庭文件送遞至警察總部,加上早有先例可在不確定對方身分下提告。因此,吳並非必定需要索取相關警員的名字及住址才可索償。

官:有起底風險 「問題非人們遵從法律可解決」

法官續指,法庭運用酌情權,准許披露相關資料時,須考慮有關要求是否具相稱性(proportionality),惟在本案情況,就如警方一方所言,「起底」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因警員起底風氣在香港已持續一段時間,不少警員及其家屬的資料遭非法上載到網上,而受到刑事恐嚇、個人資料被濫用、遭受電話滋擾,甚至影響人身安全。

法官透露,本案警員 A 及 B 也是遭起底的警員之一,拍攝到警員 A 的影片已在網上廣泛流傳,警員 B 也因資料被公開須與家人搬屋,因此若批准披露警員個人資料予吳一方,有確實風險延續或加劇起底問題,強調「單憑人們遵從法律未能解決起底問題(The particular problem of doxxing is not one that can be resolved relying on people to comply with the law)」。

官:案情欠說服力 吳的確身處集結現場

在申請形式上,法官認為,以「訴前披露」形式提申請會衍生很多問題,例如根據法例,訴前披露涉及的各方,必須很大可能會參與正式訴訟,但在現時的申請中,吳的一方入稟對象是警務處處長,而非吳一直針對、應將會提告索償的警員;在吳一方的文件中,也看不見處長對涉事警員有任何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

至於「第三方披露」形式,法官指,法律上此形式要求興訟方提出具說服力的案情,指出某人經已犯錯,若只是有理由相信某人可能做錯,並不足夠。

法官同意警方一方指,吳一方的案情沒足夠說服力,以顯示警員 A 及 B 在兩事件中侵犯了吳。法官指出,雖然案情力陳吳沒在兩件事件中參與任何非法行為,但吳當時確實身處在非法集結或示威活動,在場警員或認為需要使用適當武力;另外吳只呈上了有關 612 事件的醫療報告,當中沒顯示吳有大範圍傷勢,而西環事件更沒有醫療報告。

法官認為,吳一方看似只是希望以「釣魚(fish)」方式,為案件取得更多資料或用以修補案情,因此駁回吳的申請,並下令吳須付訟費。

案件編號:HCMP220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