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多次非禮 10 歲女學生 補習老師脫罪 官斥狡辯 惟事主證供有疑點
一名四旬鍾姓補習老師,涉嫌 5、6 年前於補習社補習班內,多次非禮一名 10 歲女學童(下稱 X ),包括捏胸、指插肛門,遭控 3 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案件今(2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黃雅茵力斥被告「狡辯」、行為「極之不恰當」,「根本是推塘責任」等,但因控方舉證依賴 X ,而 X 證供有疑點,法庭未能完全信納,遂判被告三項罪名不成立。
辯方辯稱搣學生因想他們停止談話
控方案情指,X 開始在補習社補習不久,就遭被告搣手臂、腰、大腿等位置,後來演變成天天遭搣,每次她都會發出叫聲。到她升至小五,被告會伸手入其體育服捏胸,後來每日捏 2、3次,其中一次穿冬季體育服時,她遭被告捏胸 10 多秒,過程她有說「好痕」。又有一次被告以右手插其肛門,問她「痛唔痛」,為時幾秒鐘,她答「好痛」,被告才鬆手。
辯方案情則指,班房外有教會辦事處,兩者僅以玻璃分隔,課堂期間有教會職員或同事拿物資或使用影印機等;被告雖會隨機搣學生手臂、大腿、腰,但都是為了告誡同學停止談話。而 X 偶爾會回校探朋友,期間有與被告閒聊,及向被告要求零食等。
官力斥被告庭上狡辯 行為極不恰當
裁判官指,被告與警方錄影會面中,證供多次前後矛盾,包括指教 X 電腦時,「有機會掂到」她,後來改說「掂到會縮同講唔好意思」。到警方想確認次數時,被告改稱只是「有機會掂到」,但又說「情急忘記係疏忽,會小心留意。」裁判官直言,不明白為何教導學生會有身體接觸,「佢教嘅係術科,並非體育。」
裁判官又指,被告稱對 X 印象不深,但根據 Whatsapp 對話記錄,X 與他頻繁聯繫,並要求被告代買玩樂物品、送特定生日禮物以及 IPhone、IPad 等。被告亦經常要求 X 到補習社幫忙,並承諾買 50 元以下物品予 X,「不可能沒有深刻印象」,直斥被告企圖「淡化與 X 關係,可能藉此隱瞞(事情)」,故不接納錄影會面中,被告為自己開脫的部分。但接納被告招認自己曾對學生搣手臂及用書拍臀部,因被告清楚表明行為不恰當仍直說。
裁判官亦多次批評被告庭上供詞「狡辯」。被告供稱,同意對學生搣手臂及用書拍臀部等行為不恰當、惹人誤會,但不同意是體罰。裁判官批評,被告 2000 年開始教學,「無可能唔知係體罰」,又指這是連「初入職老師亦能處理課題」,而打大腿,特別是打女學生,「係極之不恰當行為」,「相信沒有家長及辦學團體可以接受。」
被告稱同學同時提問「情況緊急」 官諷「日日都緊急」
被告供稱,面向 X 教學,轉身回應其他同學問題時有機會撞到 X 胸部;後又辯稱是有機會撞到身體任何部分,形容情況緊急,因很多學生同時提問。裁判官指,身為成年人,這種說法「根本係推塘責任」,「閱讀過騰本就知(被告)係狡辯」,又諷「以佢工作量,基本上日日都係緊急情況」,直言被告說話不合邏輯、沒有誠信。
裁判官續指,即使案發地點有玻璃門面向另一辦公室,被告也曾在眾目睽睽下搣同學,而他亦有藉口及枱櫈等遮掩,再考慮校服剪裁及物料、被告及事主身型等,被告要伸手入 X 衣服內「根本毫無難度」,指插 X 肛門亦「並非不合理或不可能發生嘅事」。
X 證供有疑點 判被告無罪
不過,裁判官指 X 庭上供稱自己在案發後對被告「避得就避」、「對被告感尷尬」,但很多情況下與被告對話正常,要求被告送禮物時說對方「是自己親近的人」。裁判官認為,相關訊息頻繁,對 X 口供真確性存疑,致法庭不能完全信納 X 證供,遂判被告無罪。但裁判官強調,被告行為即使沒猥褻意圖,亦屬襲擊,絕非補習老師應有行為。
被告鍾文安(47 歲,補習老師),被控三項猥褻侵犯罪,指他分別於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2 月 28 日、2016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之間,在香港仔一間補習社猥褻侵犯 10 歲女童 X 。
案件編號:ESCC06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