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 排球隊】競委會介入排總風波 要求提供資料 了解會否引起競爭問題
去年底獲香港排球總會(排總)通過成為正式會員的 5 個球會,包括仁濟排球會、力臻排球隊、青龍排球會、葵青女子排球隊和 ALPS SPORTS ASSOCIATION,日前遭排總取消「正式會員」資格,事件繼續發酵。競爭事務委員會今(23 日)發新聞稿,表示留意到事件引起的關注,正了解事件會否引起《競爭條例》下的競爭問題,正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資料。競委會指,如開除會籍程序不符具透明度、合乎比例、不含歧視成分、按客觀標準訂定及可上訴等要求,或被視為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或效果。
競委會表示,留意到排總決定取消 5 家球會的「正式會員」會籍所引起的關注,競委會正了解事件,及正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資料,呼籲任何人士如有相關資料,可與競委會聯絡。
競委會重申,行業協會的入會規則應具透明度、合乎比例、不含歧視成分、按客觀標準訂定及可就入會被拒提出上訴。這些準則同樣適用於暫停現有會員會籍、開除會籍及退會的條件及程序,並需告知開除會籍的原因。被開除會籍會員應有機會提出上訴。不符要求的入會及開除會籍規則,或會被競委會視為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或效果。
競委會呼籲所有行業、體育、專業及工商協會/組織主動審視入會及開除會籍的準則及程序,如有需要應作出適當修改,確保符合條例的規定。
競委會是獨立法定團體,根據 2012 年 6 月制定的《競爭條例》(第619章)成立。條例旨在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根據條例,競委會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違反競爭守則,可向競爭事務審裁處提出向該人施加罰款,審裁處在決定罰款的款額時,須顧及構成違反的行為性質及範圍等。就構成單一項違反的行為而言,罰款總額不得超過有關的業務實體每年在港所得營業額的 10%,為期最多三年。
排總 9 月 20 日發聲明稱,上屆董事局通過五家球會申請時「未有任何公開、清晰及客觀準則及程序」。涉事的五個球會 9 月 22 日發表聯合聲明,批評排總所作的理由不符會章,並促請排總公開所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