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文端

日前,一直主張參選的民主黨元老、立法會前議員李華明接受傳媒專訪時表示,民主黨不是論政團體,不參選「覺得講唔過去」,如果今屆不參選,他不認為 4 年後本港民主情況會有改善,所以民主黨最後若是決定不參選,他會建議民主黨啟動解散機制,重組成壓力團體。假如民主黨不參選亦不解散,他會自己申請退黨。

然而,民主黨現任主席羅健熙似乎並不贊同,認為是否只有參選或解散一途,取決於政府是否如之前「有特定目的之文章」所言,不參選便會違反國安法,而政府未有釐清,他又認為民主黨不參選之後,還可否影響政策走向,視乎政府如何看待反對派聲音,是否對所有民主黨轉介個案都置之不理。

同情地理解,羅健熙口中的「有特定目的之文章」,相信是指全國僑聯副主席盧文端之前的兩篇文章。然而,縱觀盧文端原文的說法,其實並非民主黨不參選便違反國安法,而是不參選之餘強行阻止其他黨員參選,等同挑戰破壞新選舉制度,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第 29 條。

之前的文章已經提過,《港區國安法》第 29 條是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所以民主黨會不會因為不參選而被檢控,似乎要看不參選的動機是否旨在破壞選舉,同時須以接受境外勢力指使,或接受境外勢力援助為犯罪前提。當然,條文有個斟酌位,那便是民主黨如果有人有外國籍或 BNO ,算不算作條文所提及的「外國人員」,如果算作的話,入罪門檻便低很多了。

在此情況之下,民主黨不參選會否被人告,關鍵在於他們決定不參選時,所提出的理由是甚麼。如果是以他們在新選制下未必能取得足夠的選委提名,又或者是民調結果顯示支持者不贊成他們參選,所以參選沒有勝算,並默許旗下黨員覺得參選有勝算的話,可以個人身份參選,不會因此而凍結對方黨籍的話,便難以指控他們的不參選是旨在破壞選舉。

畢竟,參選與否由勝算決定,是正常不過的事,亦是大部分建制中人是否決定「去馬」的考慮因素,總不能說怕輸所以不選,便違反國安法。另一方面,因沒勝算而選擇今屆不參選,也不等於未來不參選立法會,即使以後都不選立法會,亦不代表未來不參選區議會,而之前的區議員宣誓結果已經表明,未曾在初選中提供協助的民主黨人,仍是可以成功「入閘」,可見民主黨在今屆立法會選舉決定不「去馬」,也未必能算作倒退為「論政團體」。

即使算作倒退,香港沒有政黨法,民主黨只是自稱為政黨,法理上仍是以《公司條例》註冊的社團,根本毋須先解散再重組為壓力團體。因此在法理上而言,李華明建議的做法,其實並無必要,但是對於一眾民主黨員而言,可能是最安全的選擇,因為先解散再重組,民主黨便不可能存在強行阻止黨員參選的問題了!

原刊於《橙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