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歲女警涉嫌向報案人及被捕人索取貸款 總額 109 萬元被廉署控三罪
廉政公署今日(24 日)落案起訴一名 46 歲女警,指她未經許可先後向一名盜竊案報案人及一名打鬥案的被捕人索取共三筆貸款,涉及金額共 109 萬。被告女警隸屬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遭廉署控以三項索取或接受利益罪,下月 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涉案的女警是區嘉曼,被控 2 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廉署指,區嘉曼於案發時派駐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2019 年 11 月獲指派處理涉及一間食肆的盜竊案。她涉嫌在 2020 年 1 月 8 日及 3 月 16 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盜竊案的報案人,分別索取貸款 100 萬元及 3 萬元。
盜竊案報案人拒絕借出貸款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 2020 年 5 月 11 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一名打鬥案被捕人所提供的貸款 6 萬元。
廉署指調查顯示,有關盜竊案報案人拒絕被告索取貸款的要求;在另一宗打鬥案,被告接受被捕人貸款時,案件已經結案。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法庭並須命令該人按法庭指示的方式,將所收取的全部或部分利益款額或價值,付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