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為 Telegram(下稱 TG) 頻道「SUCK Channel」擁有人的 26 歲男子伍文浩,早前否認於前年 8 月至去年 8 月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等共 25 罪受審。案件今(2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身為頻道擁有人,有權自行及授權他人在頻道上發布訊息,而頻道內多條訊息煽惑他人干犯 7 項刑事罪行,退一步說,即使法庭裁定被告沒發布,但被告選擇視而不見,無即時移除管理人,准許他們發布訊息達 9 個月,亦足以定罪。暫委法官許肇強將於下午聽取辯方陳詞。

控方:管理人發布訊息 被告不可能不知情

控方結案陳詞指,「無爭議嘅係,SUCK Channel 的確係煽惑他人犯法嘅頻道」,包括前年 11 月呼籲市民阻塞機場等。而被告被捕時,其手機已登入有關頻道擁有人 Sucker 及管理人 C 帳戶,「3 個(管理層)帳戶入面,佢控制 2 個」。而頻道擁有人可指派管理人,即管理人獲被告授權,因此管理人發布的訊息,「佢不可能不知情。」

控方又指,頻道中一條前年 11 月發布、呼籲市民阻塞機場的訊息,在 TG 發布約 10 分鐘後,連登即出現相同訊息,發布人同叫 Sucker,名字極為相似,事件「絕不可能係巧合」,認為被告同時控制連登 Sucker 帳戶,「一定知有帖文,積極喺唔同平台宣傳信息。」

控方:單憑沒爭議證供都足以入罪

控方續指,警方 TG 專家陳鴻獲許可旁聽首 3 名證人證詞,他認為警方的取證方法,即用相機拍攝被告手機屏幕、清走 Active Session(作用中的連線)等,可保存 Sucker 帳戶資料完整性及不受干擾。至於辯方爭議,警方取證時曾連線上網、無轉入飛航模式、放入放干擾袋等,頻道資料或因此有加減;陳警認為沒有影響,並稱若按辯方做法,警方就無法移除 Active Session,其他管理員反有機會刪除所有訊息。

控方亦提出,「其實單憑無爭議證供,法庭都足以將被告定罪。」控方引用被告警誡下供詞指,「我喺上年 10 月喺連登討論區識咗個網友,佢俾咗個 Telegram 帳户嘅登入名同密碼我,之後我用自己部手機登入咗呢個帳户,一直登入到而家,而家個帳户名係 Sucker,呢個帳户有份管理 Suck Channel,但我無喺個 Channel 發言」,可見被告「自己招認自己有份管理。」

而被告於 3 份自願簽署的同意書中,提到「同意將由我管理之 Telegram 頻道 SUCK Channel / SUCK 公海管理員身分,轉移至香港警方」,亦等同承認頻道由他管理。

辯方:警方取證「山寨」 破壞資料完整性

辯方下午結案陳詞,則形容控方在本案「捉錯用神」,以為拿到被告涉案的手提電話,便是「smoking gun(還在冒煙的槍,意指確切證據」,但卻將儲存在 Telegram 伺服器的 SUCK Channel 訊息與存於涉案電話內的訊息混淆,「完全係失敗嘅 smoking gun,係冇 smoke 嘅 gun 」,因為伺服器內的訊息實情上與被告無關,與被告相關的,應只是被告已經看過並存於電話內的訊息。

辯方質疑,警方取證時,不但沒有跟從案例定下的正常程序,在檢取電話後盡快用法證軟件複製資料,並將該份資料副本編上一個「雜湊數」(Hash number,數字式數碼資料指紋)後,用副本搜證,反而一度讓電話連上互聯網,令 Telegram 自動下載本來不存於電話內的訊息,又直接打開電話內的 Telegram 帳戶、按進相關頻道內「山寨式」拍攝熒幕搜證,資料完整性「無可挽救地」破壞,根本無法得知被告在電話被檢取前閱過哪些訊息。

辯方:涉煽動訊息最多只佔 3.7% 同一帳戶或另有數人擁有

對於控方指,SUCK Channel 的 20,350 條訊息中,有 753 條涉及煽惑訊息,當中有 245 條由 Sucker 帳戶發出,辯方指若轉化為百分比,涉煽動的訊息只佔 3.7 %,而由 Sucker 發出的煽惑訊息更只佔 1%,若被告確為頻道管理人之一,「可能睇漏眼都唔出奇」

辯方指,涉案電話被檢取時,另有 4 個不同網絡地址 ( IP)的 Active Session,而控方也同意不能排除另有其他人擁有該帳戶;即使被告曾招認擁有帳戶,他從沒表示曾瀏覽頻道內容。對於被告是否對其他帳戶擁有者知情、作為其中一名管理員的角色、有否與其他人達成一個串謀煽惑的協議等,「控方案情一律欠奉」。案件押後至 10 月 19 日續審。

被告遭控 7 罪及 18 項交替控罪

被告伍文浩(26 歲),被控 7 項「串謀煽惑」罪,包括「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等,及合共 18 項交替的「煽惑」控罪,包括「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等。

案件編號:DCCC 2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