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救理大】 3 男暴動罪成 判囚 5 年至 5 年 8 個月 一人管有剪刀索帶等判囚 8 個月
前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大批市民在油尖旺區聚集「圍魏救趙」,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5 名男子早前否認暴動等罪受審,其中 3 人本月初被裁定暴動罪成,另一人暴動罪脫但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暫委法官王詩麗今早(25 日)於區域法院宣佈判刑時,斥責案發當日示威者當現場是「戰場」,多次對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燃燒彈,令彌敦道出現「熊熊火光」,形容是「非常嚴重的暴動罪行」,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對違法者「迎頭棒喝」。
法官聽取求情後,判 4 名被告囚 8 個月至 5 年 8 個月,其中暴動罪以 5 年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法官每讀到一名被告刑期,就相繼有旁聽席人士流淚,有人更靠肩哭泣。退庭時,其中一名被告母親情緒激動,雙眼通紅走前拍枱,大叫「我個仔無罪!(你哋)濫殺無辜!」,要旁人拉走。有旁聽人士大叫「沒有暴徒,只有暴政!」遭保安喝止。
該名母親被拉至庭外後,跪地嚎哭,「你哋畀天劈!畀雷劈!我個仔好仔嚟.....好仔嚟......」、「孤兒寡母相依為命......我捱咗十幾年湊大 4 個細路......你哋班仆街無良心!」有旁聽人士哽咽安慰,「個個都知!」、「我哋要度過呢個難關,我哋唔係無感覺,所以今日先嚟到呢度......」說著說著,走廊上多人一同落淚,有人激動打牆發洩,有人抱頭在櫈上飲泣。
律師求情:郭俊明向財務公司借貸籌父親殮葬費
被告郭俊明、姚俊暉、丁培基代表律師求情時指,三人早年喪父或母,家庭陷入財困。其中郭是家中經濟支柱,為處理父親殮葬費要向財務公司借貸;丁與八旬祖父母相依為命,靠綜援維生;姚的七旬母有聽力問題,起居靠他幫助。郭對自己入獄或使弟弟要輟學幫補家計感內疚。
法官判刑時指,當日場面非常混亂及危險,示威者在彌敦道及逸東酒店外等地架設「永安竹陣」、傘陣等,多名示威者更多次朝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燃燒彈,「令彌敦道出現紅紅火光」,其中汽油彈更爆炸,「暴動行為至少持續兩小時」,並引述警方證人稱,「當差 20 多年,從沒見過如此情況。」
法官:暴力行為導致納稅人負擔維修費
法官續指,案發現場有民居及商舖,上述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造成交通嚴重癱瘓,可以直接造成人身傷害及人命損傷,納稅人更要支付相關維修費,造成負擔。因此法庭為保護公眾利益等,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對違法者「迎頭棒喝」。
法官表示,案發前一日警方已呼籲人群散去,三人不可能不知情況,但仍到現場。雖無證據顯示郭俊明及丁培基有攻擊行為,但二人刻意置身現場,可見有共同目的阻礙警方執法;而郭管有膠索帶,「肯定有需要會利用」在汽油彈上裝及築起路障。至於蔡潤庭,法官指他有投擲汽油彈。
法官最終就暴動罪以 5 年為量刑起點,分別判郭俊明、丁培基、蔡潤庭囚 5 年 2 個月、5 年及 5 年 8 個月;郭俊明及姚俊暉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分別判囚 2 個月及 8 個月,其中姚以判囚 8 個月為量刑起點,指姚現場管有剪刀等,與一般情況管有「不可同日而語」。四人均無減刑因素,郭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即共囚 5 年 2 個月。
本案被告依次為郭俊明(24 歲,廚師)、羅煒棟(32 歲,無業)、姚俊暉(35 歲,教師)、丁培基(27 歲)及蔡潤庭(25 歲,侍應),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18 日於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張永尚等 10 人以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郭、姚另各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郭被指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 37 條膠索帶,姚則涉在吳松街管有一把剪刀及 7 包膠索帶。暫委法官王詩麗本月 4 日裁定郭、丁、蔡三人暴動罪成,羅、姚二人暴動罪脫,惟姚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0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