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立法會罪成 梁國雄搶文件案終極敗訴
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 2016 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於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被指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文件,違反立法會特權法下的藐視罪。他原獲裁定無罪,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再向終院申上訴,五名法官早前聽罷雙方陳詞,今(27 日)一致裁定梁國雄終極敗訴,指其行為不受《立法會特權條例》或《基本法》保障。
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韋彥德處理。
正因 818、10.1 集結服刑的梁國雄,於被告欄內高呼「荒謬、政治檢控可恥、議會抗爭無罪、香港人加油!」。他於案中被控一項藐視罪,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17(c)條,列明任何人於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即屬犯罪。
陳寶瑩:裁決將限制立法會辯論空間
梁國雄妻子、社民連主席陳寶瑩於庭外表示,對判決非常失望。她認為終院裁決雖指出,特權法第 3 條提及的言論及辯論自由幾乎不受限制,但當涉及刑事行為,法庭有權審訊。陳認為裁決日後不止影響梁國雄及已被控的議員,將來在立法會內的辯論空間亦會受到很大限制。
終院今指,《立法會特權條例》旨在保障立法會內言論及辯論自由,讓議員可於不受干預下表達意見。相關條例亦列出受規管的行為及相關罪行,旨在創造安全和莊重環境,讓立法會可於不受干擾或擾亂下履行憲法職能。而上訴人的行為,屬《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17(c) 所規管的範圍。
終院:上訴人行為不屬立法會內言論及辯論
終院裁決指,上訴人的行為,不屬《立法會特權條例》第 3 及 4 條,以及《基本法》第77條所保障的言論或辯論範圍,並指如控方案情成立,上訴人行為將構成擾亂,包括他在辯論期間由會議廳一方走至另一方,搶走別人物品,妄顧物主多次反對而將物品交給第三方。終院指梁作出以上行為時並非正發表言論,亦非正參與會議事務的任何辯論過程,故不受保障。
終院:涉案行為不享檢控豁免權
上訴人一方早前陳詞指,只要涉案行為是於立法會會議期間發生,根據《立法會特權條例》第 3 條,梁國雄身為立法會議員便享有檢控豁免權。惟終院裁定指,法庭有權決定立法機關所享有的特權範圍,並指立法會是刻意透過制定《立法會特權 條例》第 17(c) 條作為主體法例,將刑事司法管轄權賦予法庭。至於對立法會和法庭之間出現重疊司法管轄權的憂慮,若立法會就某特定事件展開內部紀律程序,這將會是律政司司長,根據《立法會特權條例》第 26 條,同意提出任何檢控前要考慮的因素。
終院五名法官最終一致駁回上訴,裁定梁國雄就涉案罪行不享有檢控豁免權,維持藐視罪罪成,並裁定法庭可就該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FACC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