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涉騙按揭貸款近 600 萬 辯稱以為「交吉」等於完成買賣
55 歲退休男警司涉嫌隱瞞將一個購入的單位出租,並訛稱該單位供家人自住,詐騙政府和滙豐銀行向他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 600 萬元,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今(27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被告報稱單位由父母自住,惟父親早已過身,母親居於公屋。被告警誡下辯稱未有詳細閱讀相關公務員規例。
甫開庭,辯方申請於聆訊時不讀出涉案單位確實地址,僅讀出大概地址,獲法官沈小文批准。
控方:被告報稱單位父母居住 惟父逝世多年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 1986 年加入警隊,今年 5 月正式退休時為警司,案發期間為總督察。被告符合資格按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購買物業。計劃規定,如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單位只可由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被告於 2009 年獲分發位於九龍塘廣播道的警察宿舍,與妻兒同住,其母親則另居於公屋單位,父親於 1992 年過身。
被告於 2016 年 9 月向政府遞交貸款申請表,獲政府批出約 207 萬元貸款。被告同年以約 660 萬元購買一個位於愉景灣單位,於 11 月 30 日完成交易,並向庫務署遞交正式申請表。相關單位自 2012 年起由一對夫婦租住,被告購入單位後,繼續讓他們租住單位。該對夫婦於 2019 年遷出單位,期間被告共獲租金收入 76 萬 9 千 5 百元。及後被告再把單位租出,獲取約 39 萬元租金。
被告於 2016 年 9 月 29 日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報稱單位由父母居住,並於交易完成日「交吉」。被告與妻子商討以自用方式申報,以獲取 6 成按揭。滙豐向被告批出 390 萬元按揭貸款,而被告當時已開始洽談新租約。被告又與妻子討論以租金償還按揭貸款,他簽訂新租約後沒有變更按揭申請表資料。
被告:以為「交吉」等於完成買賣
被告於錄影會面下承認曾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貸款正式申請表及按揭申請表。但他辯稱沒有詳細閱讀公務員申請貸款的規例,亦不清楚自用與投資物業有何不同;他又以為「交吉」等於完成買賣。被告聲稱,向滙豐申請按揭時,曾向職員表示會短期出租單位,但不知由誰填寫完成交易後,單位會由父母居住。
被告龍少泉(55歲,退休警司)被控兩項欺詐罪。首項控罪指,被告於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虛假地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表示,將於 2016 年 11 月 30 日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的租客已簽訂租約,而該變動可能會影響他領取公務員房屋福利的資格,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向他發放一筆 2,076,100 元的購屋貸款。
另一項欺詐罪則指,被告於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虛假地在向滙豐提交的按揭貸款申請中表示,上述愉景灣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而該變動可能使有關申請表內的資料,變為不正確或失實,意圖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一筆 390 萬元的按揭貸款。
案件編號:DCCC 4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