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803 基金」敗訴 覆核要求公開失當教師資料 遭高院駁回
由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牽頭成立的「803 基金」,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教育局公開已被裁定專業失當的教師姓名、任教學校等資料。法官周家明今頒布書面裁決,指教育局於法律上並無犯錯,決定合理,駁回申請。法官又指,考慮到申請人並非出於私利,而是為公眾利益提出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803 基金有限公司」,答辯 人為教育局局長。
申請人早前要求教育局披露的資料包括,教師姓名、任教學校及專業失德行為的性質,指該些資料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家長應掌握相關資料,從而得知學校態度等,以協助他們為自己子女選擇合適學校。
申請方索取資料屬新目的須獲同意
法官於判詞指,教育局於考慮是否披露時,將遭裁定專業失德的教師姓名、任教學校及專業失德性質三項資料視為一個整體,於法律上並無犯錯。法官指根據《公開資料守則》2.14(a)條,教師及學校屬提供資料的第三者,他們有合理期望所提供資料,不會再進一步向他人披露。如教育局只提供校名或專業失德性質,無助於家長為子女選擇學校,且對該校的其他教師及學生亦不公平,會嚴重影響教學環境。
法官又指,根據保障資料第 3 原則,除非獲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而申請方指索取資料的目的,是讓家長為子女選擇學校,但局方收集相關資料的原有目的為調查用途,因此申請方提出的要求屬「新目的」。
法官:申請方並無要求局方徵求第三者同意
至於申請人一方陳詞指,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即使資料涉及第三者,局方可於第三者同意,或於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傷害的情況下, 予以披露,惟局方並沒有徵求第三者同意。法官認為,根據守則如未經諮詢第三者,相關披露要求或被拒絕。但申請人從沒要求教育局向相關第三者徵求同意,故申請人並不能以此作爭拗理據,且此理據亦與申請方指無論第三者是否同意,局方應基於公眾利益作出披露的說法背道而馳。
申請方早前又質疑局方拒絕披露的決定不合理,法官則指,評估披露決定的利弊屬於局方考慮範圍,答案並非簡單的是非對錯。相比法庭,教育局更適合作出相關評估,並認為局方拒絕披露的決定完全合理,最終駁回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 196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