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訴 2019 年區議會選舉落敗的候選人,即觀塘栢雅選區、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承認沒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判監禁 6 個月。陳不服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28 日)開庭處理。法官張慧玲指,被告於案發時正處理離婚等問題,而他的選舉代理人並無「斬釘截鐵」地指,被告完全沒托付他提交申報書及相關單據,加上被告亦清楚自己有犯錯,認為原審裁判官杜浩成以監禁 9 個月為量刑起點過重,判處短期監禁已具足夠阻嚇作用,裁定陳上訴得直,擇日頒下詳細判詞;陳當庭獲釋。

計及判刑前還押索取報告的時間,上訴人陳宇明(41 歲)未獲保釋等候上訴時,已共服刑 54 天。陳在庭外表示,對結果感到開心,「都坐咗兩個月監,都覺得而家參與政治社會越嚟越困難,限制越嚟越多,希望(其他)參選人好彩啦,我覺得自己都有少少無妄之災嘅,但係希望大家要更加謹慎面對參選呢件事」。陳又指,自己未有打算再參與任何選舉。

官:被告非故意不申報 量刑起點囚 9 月過重

法官張慧玲今在庭上指出,被告認罪時有向裁判官解釋,自己因要處理離婚、爭取女兒撫養權及失業等問題,以致他未有限期前遞交申報書。法官認為,這說法與他的背景報告脗合,問與訟雙方是否應納入考慮刑期的因素。

法官又認為,上訴人看似沒有其他目的而故意不申報,例如是有意收起捐款等,「睇落唔似,連幫手嗰個(陳的選舉代理人)都係義工,咁嘅情況又使唔使 9 個月(量刑起點)呢?最盡都係 1 年咋喎(涉案條例在裁判法院最高只可判囚 1 年)」。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若上訴人離婚等私人問題在選舉後後才出現,尚算可理解,惟被告的情況是在他決定參選前已出現,而且在選舉事務處的提醒。律政司又指,上訴人在廉政公署調查下,看來沒想過自己在申報選舉開支上有很大責任,認為上訴人「唔單止對唔住佢自己,如果佢當選,更加係對另一個候選人唔公平,仲係對成個選舉、成個香港都有好大影響」。

律政司:望公眾明白選舉非「兒戲」 

法官再指出,其他案件均主要以罰款處理,最高也只是判處社會服務令,而且在其中一宗判處罰款的案件,被告更是故意不遞交申報書。

律政司一方認為,此類案件應判處阻嚇性刑罰,之前的判刑只是太輕,強調選舉條例的設立,是為了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及廉潔,而遞交申報書是第一步,「希望畀到個訊息公眾,尤其是嚟近 12 月又有(立法會選舉),希望話到畀公眾聽選舉嘅嘢唔係兒戲」;不過律政司亦同意本案判囚 9 個月的量刑起點是嚴苛,望法官能定出適當刑期。

官:判監已具足夠阻嚇力

法官表示,被告已因本案服刑 54 天,換算總刑期已是約 4 個月,「4 個月唔可以話係短嘅刑期,之前啲人睇開都係罰款,唔使坐監㗎喎,而家開始要坐監,一定有阻嚇作用㗎喇喎」,認為 3 至 4 個月才是適當的量刑起點。法官遂裁定上訴得直,由於陳已服畢足夠刑期,當庭獲釋。

案件編號:HCMA29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