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歲退休男警司被指於 2016 年 9 至 11 月隱瞞政府,將一個使用政府購屋貸款計劃下購入的單位出租,又在匯豐銀行申請按揭表格中訛稱該單位供家人自住,詐騙政府和銀行批出購屋及按揭貸款共約 600 萬元,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沈小民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自辯稱,不論申請計劃表格、政府庫務署職員、銀行職員等,均沒告知他透過貸款計劃購買的物業不能租出,強調所得租金均有報稅,「呢啲全部都喺政府 record,我搣唔走,我根本無可能隱瞞個單位租出去」;又指他被捕後,警方才得知有很多警員不知相關規定。

被告:所得租金有報稅 「無可能隱瞞」

被告龍少泉(55 歲,退休警司)今午自辯稱,中五畢業後,於 1986 年加入警隊,1998 年成為督察,及於 2019 年升任警司,期間曾遙距修畢學位課程,今年 5 月 9 日退休;而他在案發時為旺角警署總督察(行動),居於九龍塘的警隊宿舍。

被告憶述,2015 年在警察學院工作時,從同事口中得知 45 歲或以上、10 年之內將退休的公務員,可透過政府的購屋貸款計劃,以類似提早拿取退休金的形式置業,而新購置單位可在退休後才入住,不影響退休前住宿舍的福利。被告其後向政府庫務署查詢及索取表格,同年遞交初步申請表,及後未有繼續申請,於 2016 年 3 月才重啟申請程序,遞交正式申請表。

被告表示,正式申請表中有提及要求申請人留意《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809 條,他同意自己並無詳閱該部分規例,但因表格內同時要求申請人留意及聲明會否在房屋方面有「double benefit (雙重受益)」,並列出或涉雙重受益的例子,故他當時理解該條例只關於雙重受益,在確認自己及妻子沒有在房津上有雙重受益下,簽署同意聲明。

被告指,表格中從無警示或提及,於計劃下購買的物業不能出租,其後與庫務署職員聯絡,也沒告知物業不能出租。

被告續指,他與妻子同年 9 月底購買涉案愉景灣單位,而當時租住涉案單位的土耳其夫婦表示希望續租,被告強調有將所得租金全部報稅,「呢啲全部都喺政府 record,我搣唔走,我根本無可能隱瞞個單位租出去」。

被告:警方因事件發現很多警員不知相關規定

至於涉嫌在匯豐銀行申請按揭表中訛稱單位供父母住,被告稱自己工務繁忙,按揭事宜全交由妻子處理,對方曾叫他在一張空白的申請表格上簽署。據他了解,這是銀行職員的提議,擔心他們會填錯資料,所以着他們先簽署空白表格,再拿回銀行由職員協助填寫,強調「我冇填過呢份 form,我簽嗰時基本上係空白」。

被告稱於 11 月初獲銀行批出貸款,到分行拿取批准信時與職員閒談,曾表示「我仲有個租客會住多幾個月」,當時亦無任何銀行職員告知單位不能租出。

被告指於 2020 年 9 月被捕,對他而言「非常震撼」,亦觸發警務處處長發現,有很多申請相關貸款計劃的警員,都不知道物業不能出租,須發出內部通告提醒。

案件明續,被告將繼續自辯。

案件編號:DCCC 4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