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深水埗】認非法集結藏武 18歲男被判入更生中心 24 歲女被判監 8 個月
前年 8 月 11 日深水埗爆發警民衝突,三人被指藏鐳射筆、彈射器及 243 枚彈珠,其中一男一女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3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梁雅忻指案情嚴重,當日參與人數多達 300 人,場面混亂,有人堵路及掟磚,但充分考慮兩名被告有悔意及個人情況,最終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男被告入更生中心、女被告監禁 8 個月。
官:男被告現場角色主動 丫叉彈珠可造成嚴重傷害
辯方表示,早前為首被告李茵豪獲取了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由於被告的體重問題,感化官認為他不合適進入勞教中心,建議判處更生中心。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當日當日參與人數多達 300 人,場面混亂,有人堵路及掟磚;首被告有充分的裝置,攜帶丫叉及 300幾粒彈珠到場,現場角色主動,曾作出發射的動作,並非單單出現。
裁判官直言,首被告管有的丫叉和彈珠可造成近距離的嚴重傷害,充分考慮被告認罪有悔意、年紀較輕,除判罰外須有更生的元素,最終接納感化官建議,就兩項控罪,判處他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官:將雷射筆帶到現場必然存在風險
辯方另指,為次被告黃芷欣索取的背景報告正面,重申她雖學業成績不好,但工作上進有為、顧家,對是次犯案深感後悔,承諾不會再犯,希望裁判官盡量輕判。裁判官亦稱,被告選擇認罪,於背景報告中得知次被告對本案的態度,明白她的家中可能有困難,父母身體出現問題,相信她是坦白的。但裁判官認為,法庭只會針對當日的事件判罰,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涉案雷射筆,她將雷射筆帶到現場亦必然存在風險,可以令人眼睛受傷。
基於她的年紀,裁判官明言只能考慮監禁式刑罰,故就非法集結罪判監 9 個月,認罪扣減後為監禁 6 個月;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監 6 個月,認罪扣減後為監禁 4 個月。裁判官稱,由於兩項控罪為同一事件,但不同行為,考慮到刑期的整體性,將第二控罪中的監禁 2 個月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 8 個月。
16 歲男生早前否認控罪 預計 12 月開審
被告依次為李茵豪(18 歲,學生)、黃芷欣(24 歲, 調酒師)、16 歲邱姓學生。三人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李茵豪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於深水埗欽州街公眾地方管有一個彈射器及 243 枚彈珠。黃芷欣則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另外,16 歲邱姓學生否認非法集結罪,案件押至 11 月 19 日審前覆核,12 月 15 日開審,預計審期三日。
案件編號:KCCC 191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