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朵拉密件」證梁振英特首任內出售股權 獲約230萬港元
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的UGL利益申報爭議有新進展,10月4日立場新聞引述洩密文件,指梁透過離岸公司迂迴持有一間戴德梁行在日本業務公司的三成股權,並在2015年12月即廉政公署調查事件期間,以20萬英鎊(約230萬元)出售相關股權。梁振英斥報道屬炒作,強調子公司持有的股權及其變動不必申報,又指股權已放入專業人士的信託;前廉政公署總調查主任、執業大律師查錫我稱,信託持有資產屬「迂迴模式」,形容感覺像「不想讓人知道」,特首應該交代有可能涉潛藏或觀感上利益衝突。
密件證實轉售股權、無申報擔任董事
利益衝突爭議由澳洲媒體《悉尼晨鋒報》在2014年率先揭發,報道稱,梁振英在2011年12月競選特首期間與 UGL 簽訂協議,支持對方收購戴德梁行;UGL向梁支付400萬英鎊,又提出額外收購梁個人持有、戴德梁行日本業務(DTZ Japan Business)的三成股權。該協議提出,梁可選擇保留股份、即時出售或延後出售該三成股權,售價不少於20萬英鎊。
當時協議未提及梁振英以什麼方式持有該批股權,以及最終有否出售股權。事件曝光後,梁沒有正面回應,只表示「已將所有 DTZ Holdings Plc 及附屬公司股權,以信託形式持有。」該信託由一名執業會計師作為信託人,梁配偶、即梁唐青儀為信託受益人。
至2017年1月,眾新聞跟進調查發現,UGL將DTZ業務出售予TPG/ PAG/ Ontario Teachers’Pension Plan合組的財團 (下稱「TPG財團」),TPG財團旗下有一間在英國註冊的子公司DTZ UK Bidco Limited,其2015年帳目顯示,該公司已持有DTZ Japan的100%權益,懷疑梁振英或已出售協議所指的DTZ Japan三成股權。報道刊出逾5個月後,梁振英首度開腔回應,但未有正面回答是否在任內出售股份,只表示「我交俾我嘅信託人負責處理」及「我根據所有需要申報嘅情況,根據制度嚟申報嘅」。
至今年10月4日,立場新聞參與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代號「潘朵拉文件」的洩密文件調查,根據ICIJ取得的洩密文件顯示,梁振英個人持有 99.9% Wintrack Worldwide 股權,而 Wintrack Worldwide 全資持有 Ace Link Property;Ace Link Property 則持有 EuroAsia Properties 的三成股權。報道稱,戴德梁行 2002 至 2008 年的年報將 EuroAsia Properties 列為日本業務的唯一主要附屬公司。
梁振英於2012年7月1日就任特首,至2015年12月10日, Ace Link Property將所持的EuroAsia Properties 三成股權出售予 DTZ Internationl Limited,作價 20 萬英鎊;按當時的匯率計算,金額相當於約 230 萬港元。
ICIJ的洩密文件另外顯示,梁上任逾月後,仍身兼離岸公司EuroAsia Properties Limited 的董事,至8月10日才辭去職務。根據同年8月3日行會成員的利益申報文件,梁振英並無提及自己擔任任何私人企業公司的董事。
梁振英斥報道炒作 律政司、廉署未正面回應會否重啟調查
立場新聞及ICIJ曾向梁振英查詢,惟他在截稿前未有回覆。至報道刊出後,梁振英於同日中午在facebook發聲明回應稱,申報制度要求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下面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股權變動不必申報,他已在制度要求以外主動作出額外安排,將所有股權放入由專業人士管理的信託,「本人不行使作為(包括日本公司)股東的決策權。」
梁振英指出,各地公司辭任董事的法律及合約手續不同,提出辭任董事在法律上不一定馬上生效,他在就任特首前,已經啟動所有辭任程序,但梁的聲明未有交代提出辭任董事的日期。他表示,立場新聞報道有誤導成份,已交給律師處理,又形容報道「炒作我出任行政長官時的申報情況」。
律政司早在2018年底表示,考慮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因沒有足夠證據決定不檢控梁振英;廉署同日發聲明稱,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同意廉署無須作進一步調查。立法會專責小組的調查,因梁、UGL等人拒絕出席研訊而告終。
眾新聞向律政司及廉署查詢,會否重新檢視證據,及重新考慮對梁的不檢控決定,律政司發言人回覆說「不評論個別事件」;廉署發言人稱:「廉署已於2018年12月12日就有關調查發聲明,現在沒有任何補充。」
跌入監管黑洞的「信託」模式
UGL爭議餘波未了,梁振英先後皆以「交由信託管理」及「已經申報」回應,事件反映申報制度存有漏洞。
按照現行制度,行政長官申報主要分為兩種規定,其一,根據《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惟《基本法》無界定何謂財產,有關申報內容亦屬機密性質;其二,行政長官同時作為行政會議主席,必須遵守行會成員利益申報規定,包括: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受薪工作、職位、行業、專業等;成員或配偶、子女等的實益股份,而這些股份面值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等。
惟在是次爭議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信託」模式,跌入申報黑洞。根據2012年公佈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行政會議成員的保密申報並不包括交由第三者管理及全權決定如何投放投資的「全權信託」。立法會資料同樣顯示,行會成員透過信託持有的土地或物業的實際利益須予登記,但在「全權信託」安排下,委託人將信託資產的所有投資、管理及處置事宜交由受託人全權負責、即委託人無權獲告知該等資產的詳情,而受託人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文行事;要求身為這種全權信託的受益人的行政會議成員登記由該信託持有的土地或物業資產,未必切實可行,亦未必有需要。「如屬此情況,成員申報該信託的存在已經足夠。」
眾新聞向前任行政長官辦公室查詢,梁振英以哪種形式信託、是否獲信託的控制權或知悉信託內的資產變動,為何未有申報出售股權所獲收益,以及正式提出辭任董事的日期。前任特首辧職員表示,梁振英已在社交媒體回應,辦公室無補充。
曾任廉政公署總調查主任、執業大律師查錫我向眾新聞表示,信託持有資產是迂迴模式,不明白為何梁不直接申報,形容感覺像「不想讓人知道」。他稱,申報制度或法例難以涵蓋所有情況,按照政府官員申報利益的大原則,梁振英應該開誠佈公,交代有可能涉潛藏或觀感上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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