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學生被控獅隧公路非法集結 一罪脫一罪成
前年11月11日網上有人發起「三罷」行動,兩名學生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毀壞燈柱。男被告的刑事毀壞罪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而二人同面對的非法集結罪,法庭今裁定女被告罪脫,男被告則罪成,還柙等候索取背景報告。兩被告分別就不成立的控罪索取訟費,押後至本月18日與判刑一併處理。
兩被告站立聽取裁決,聞判後二人交頭接耳,女子不斷眨眼,雙眼通紅。男子之後步入覊留室,散庭時女子與如釋重負的親友相擁大哭。
王豪旻(19歲)和李珮瑜(20歲)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及車公廟路交界參與一個非法集結,王另被控損毀一支交通燈。
就王豪旻涉及刑事損毀的控罪,裁決官崔美霞指控方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破壞燈柱,亦無證據顯示由誰對燈柱作出怎樣的破壞,故早前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就王的非法集結罪,崔官接納追截他的兩名警員證供。涉事燈柱當時有4至5人圍著,其中一名男子持棍擊打燈柱。一名警員由燈柱位置追截持棍男開始,視線一直專注在他身上。男子曾跳下引水道及掉下棍,警員亦從高處注視男子,並追截至草叢。
當時沒其他人出現草叢
崔官指出,男子有約十秒消失在警員視線範圍,躲入一間小木屋的草叢,被發現時雙腳微曲及彎腰,明顯為躲藏的姿勢。基於當時沒有證據顯示有其他人出現在草叢範圍,加上王豪旻被捕時情況甚為狼狽,其衣著身型、被追捕的過程均與該男子脗合,崔官指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出現另一個如此相似的人。
此外,王被搜出的裝備包括護膝及護肘,並非有日常用途的物品,王持棍亦顯示與他人有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因此裁定他罪成。
兩警證供有關鍵性分歧
而李珮瑜的非法集結控罪,崔官裁定她的自辯證供存有不可能性,認為她知悉當時沒有犯罪,卻在未弄清狀況下跟隨或干犯罪行的陌生人逃跑,實不合理。崔官續指,無基礎顯示當時情況混亂或施放催淚彈令被告需要逃跑。
不過,崔官指控方兩名追截李珮瑜的警員證供有關鍵性分歧,包括有警員指黑衣人沿公路逃跑,另一警卻指黑衣人沒踏足公路而直接往鈄坡頂逃跑。此外,警員對於當時追捕黑衣人的人數不盡相同,崔官指不能穩妥依賴一人證供而否定另一人。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李珮瑜曾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或與公路上破壞燈柱的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故法庭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STCC3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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