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暴動罪被告就控罪法律議題上訴,包括可否以「夥同犯案」原則起訴不在場者,終院下午繼續聆訊。律政司代表周天行陳詞指,如果……

兩名暴動罪被告就控罪法律議題上訴,包括可否以「夥同犯案」原則起訴不在場者,終院下午繼續聆訊。律政司代表周天行陳詞指,如果「夥同犯案」原則不適用於暴動罪,會遺下漏洞,無法檢控一些犯罪情況,例如警方截獲多名衝擊者,未必能證明是串謀犯案。惟法官指出,周舉例的情況已經是參與暴動,法例中也有其他預備和協助性質控罪,其實可涵蓋周所指的漏洞,結果周同意法官所言。案件押後宣判。

上訴庭早前裁定「夥同犯案」原則適用於暴動罪,舉出多個分工合作犯案的情形,例如遙距指揮的主謀、供應資金和物資的人、網上傳播訊息鼓勵非法集結的人、駕車載人離開的司機、在附近觀察警察動向的「哨兵」等等。

控方:除非法例訂明外「夥同犯案」原則適用所有罪行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陳詞論點與上訴庭判決類同,指出「夥同犯案」原則可用於所有罪行,除非法例明文或隱含地排除適用;夥同犯罪原則符合暴動罪的原意,維持適用符合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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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問,即使沒有「夥同犯案」原則,是否也可用「串謀」之類罪行應付暴動相關情況,公眾利益得以保障。周天行回答視乎案情,有時「串謀」未必適用,例如暴動人士衝擊警方,警方截獲多人,但未必能證明他們有串謀計劃。惟法官林文瀚反問,這已經是參與暴動,毋需引用「夥同犯罪」。周天行再謂視乎情況,有時能夠以主要犯罪者身份檢控參與人士,但有時要靠環境證供推論。

官:若現場拘捕也無法證明參與如何靠推論入罪

林文瀚反問,如果連現場被捕者,控方都證明不到他參與暴動,又怎樣靠推論證明夥同犯罪。張舉能同謂,如果證據不足,引用夥同犯罪也於事無補。周稍為遲疑後,嘗試解釋夥同原則用於對付不同角色,例如犯人可能不是掟汽油彈,而是供應物資。法官霍兆剛繼續質疑,這已是參與暴動,毋需用上夥同犯案。

周天行再舉主腦和哨兵等角色為例,說明有時較難證明參與暴動。張舉能問周理解何為「參與」,周說除了直接參與,鼓勵亦是參加;張舉能指如果鼓勵也算,則主腦肯定是參與。周同意,即使主腦不在現場,也屬於以從犯身份犯罪,即協助、教唆、慫使等控罪。張舉能重提,既然能施加刑責,則毋需靠夥同犯案原則保障公眾利益。

上訴方:將「鍵盤戰士」也視為「參與」暴動屬概念上犯錯

張舉能總結,上訴庭舉若干例子,說明不採用夥同原則會有法律漏洞,這些例子屬於法律中的從犯或企圖犯罪,因此其實不存在漏洞,問周是否同意。周確認同意。

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認為,周天行原本主張擴闊暴動罪的涵蓋範圍,可謂「奇怪」。上訴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指,周的說法將「鍵盤戰士」也視為「參與」暴動,概念上犯錯。

控方:只需證共同做違反公安行為毋需證背後動機

對於暴動罪的「共同目的」元素,周指出暴動罪立法時,律政司已表明不跟從普通法既有原則,因此只需證明暴動人士共同做違反公安行為,毋需證明背後動機,事實上亦很難證明參與者的動機。

周天行亦不同意上訴人盧建民的定罪不公平。盧質疑除了他以外,控罪指明的其餘三個犯案者全部脫罪,他獨自一人不能構成暴動。周則指,原審時辯方清楚知道案情涉及控罪以外的暴動者,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亦有提及。

案件編號:FACC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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