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參與六四案】鄒幸彤自行抗辯指涉案文章不屬煽惑 警禁集會違憲
現因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宣傳及呼籲市民參與今年六四集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日開審。鄒幸彤自行抗辯,表明她在網上發佈的文章不屬煽惑,指警方禁制集會的決定違憲,及檢控限制她的言論及集會自由。鄒提出需時在獄中參考法律書籍,裁判官一度問:「(監獄)有冇得上網㗎?」
犯人欄內的鄒幸彤今繼續穿印有米奇老鼠圖案的白色T恤,外面披淺綠色外套,帶笑意的雙眼頻頻望向公眾席。控方由外聘大律師黃錦卿代表,右邊的辯方律師桌則空無一人。開庭時裁判官陳慧敏詢問鄒:「點解今日你冇律師代表嘅?我見你上幾堂都有。」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聞言輕快謂:「之前我申請保釋吖嘛,審訊我想自己做返。」
鄒幸彤在陳官查詢下表示,仍未收到控方開案陳詞及「同意案情(admitted facts)」文件。陳官指出,控辯雙方原定應在9月29日將本案「同意案情」交予法庭,但至昨天仍未收到,著書記聯絡早前代表鄒的大律師張耀良後,方知她準備自辯。鄒稱數星期前已通知控方有關資訊,不知為何控方未有就「同意案情」聯絡她。陳官指出,代表鄒的律師樓並無通知法庭。
庭上討論透露,控方指控鄒透過在FB、Twitter及明報發表的文章作出煽惑,陳官問鄒在本案將採用什麼爭議點。鄒首先表明爭議涉案文章的意思不屬煽惑,其次是警方禁制集會的決定是否違憲,最後是本案的拘捕及檢控是否限制她的言論及集會自由。鄒同時表明,她並不爭議自己曾發佈有關文章。
鄒幸彤立場:
⚫️涉案文章的意思不屬煽惑
⚫️警方禁制集會的決定違憲
⚫️本案的拘捕及檢控限制她的言論及集會自由
官:被告的爭議點屬政治範疇法庭不需考慮
鄒:警方的禁制是否有合法目的屬法律問題
陳官引述黃之鋒2014年公民廣場案的終院案例指,法庭不會辯論政治,只會依據法律裁斷事實,指出鄒的爭議點屬政治範疇,並非法庭需考慮的要項。鄒反駁指,法庭需考慮警方的禁制是否有合法目的,「呢個係法律嘅問題。」
陳官問鄒是否只有法律爭議,沒有事實爭議。鄒不同意,認為爭議發表文章的意圖,亦屬事實爭議之一。陳官回應:「冇人知你點諗,除非開咗你嗰腦,或者你上庭,我聽你點講,最後法庭推論作出裁斷。」
陳官表示,既然鄒不爭議控方案情,案件可直接去到中段陳詞的階段,繼而裁定案件表證是否成立。陳官解釋至一半,突然謂:「其實我都唔需要同你講,你係大律師。」
官:監獄入面邊度搵法律書籍?
鄒表示需要一至兩星期時間在獄中參考法律書籍,以準備書面陳詞,陳官聞言詢問:「你喺監獄入面邊度搵法律書籍?」鄒笑言:「都係靠記憶,或者朋友可以幫手。」陳官追問:「有冇得上網㗎?」公眾人士聞言哄堂大笑。
此時「阿牛」曾健成突然從公眾席站起舉手謂:「早晨法官,希望審訊可以有張枱畀佢(鄒)睇文件。」陳官見狀未有制止,回應謂:「你放心,我會安排。」
旁聽人士:「佢會走呀,佢一定會逃走呀。」
鄒用休庭時間閲畢文件後,陳官再開庭時詢問懲教人員:「如果而家畀被告出嚟,人手安排會唔會緊張?」公眾席再傳出笑聲,有人打趣謂:「佢會走呀,佢一定會逃走呀。」鄒獲准坐在右邊的辯方律師席,她不同意「同意案情」部份內容,表示案情中支聯會向警方申請集會通知書的情節,與本案無關;即使相關,寫法亦不正確。控方表示可與鄒商議有關內容,「睇下可唔可以寫得中性啲」。
控辯雙方經休庭商議後,控方表示「有少少進展」,惟由於鄒要求控方舉證支持部分段落的內容,故需傳召一名警司及一名負責撿取證物的警員出庭作供。由於錄取口供需時,鄒亦需要時閱讀有關證供,陳官押後案件至明早續審。
鄒:「多謝大家過嚟呀!」
公眾::「我哋會等你出嚟㗎!」
散庭時,有旁聽人士大叫:「平反六四!」鄒聞言歪著身子,微笑著輕輕回應:「平反六四!」她後來又舉拳高叫:「結束一黨專政!」臨入犯人欄時,她凝望留下來的旁聽人士,說:「多謝大家過嚟呀!」有人隔着玻璃幕高叫:「我哋會等你出嚟㗎!」
被告鄒幸彤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她於今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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