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夜「和你sing」中大生非法集結罪成重囚20月 官:醫科生犯法都要付代價
前年 12 月 24 日平安夜,有網民號召在元朗形點商場舉行「和你sing」,及後爆發警民衝突。案發時23歲的醫科生被指以膝蓋撞擊警員致其瘀傷。經審訊後,被告今早被裁定抗拒警員罪脫,但非法集結罪成,被重判入獄1年8個月。裁判官陳炳宙指案件不涉實質暴力,但破壞社會安寧的脅迫程度高,涉及的受眾及公害大,「將非法集結分成暴力及非暴力是沒有道理,經不起思考」。他指被告穿印有「光時」上衣是「核心滋事分子」,重犯機會高,判刑須從嚴,並拒絕他保釋等候上訴。
今年註冊成為醫生
現年25歲、今年註冊為醫生的張家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元朗 YOHO MALL 形點 I 期內參與非法集結,及反抗警務人員拘捕行動。被告被指案發時站在人群身後,以手機拍攝警員,他在警方驅散時被制服。
被告穿恤衫應訊,神情冷靜。甫開庭,裁判官陳炳宙宣佈被告非法集結罪成,被告須立即進入犯人欄聽取餘下裁決內容。判刑後,被告平靜地舉筆向律師代表示意,隨後辯方向法庭表示將就刑期和定罪提出上訴,並向陳官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陳官以上訴失敗機會高為由拒絕。被告步入覊留室前跟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穿光時T抗爭用心昭然若揭 外套蓋上衣扮記者
就非法集結一罪,陳官形容被告當時穿上背面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前面寫有「暴大抗爭」、「Major in Revolution」及「Rioter University」字眼的黑色上衣「十分搶眼」;相信被告穿上黑色外套覆蓋上衣,是假扮記者掩飾他在場的真正目的。被告另戴上口罩,又攜帶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等裝備,與非法集結罪犯裝束類同。
陳官援引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判詞,自言「非活在白色象牙塔的人」,認為相關司法認知適用於本案。他引唐英傑一案,指被告穿上有「光時」字眼上衣,抗爭的用心昭然若揭。他又指,案發時未有疫情,被告無緣無故用口罩等物品掩蓋臉容,必然是想隱藏身份;而帶備手套等可來堵路,指守法市民不會在大型商場用上這些裝備。
被告的出現壯大他人膽量
陳官續指,被告在涉案店鋪外逗留至少兩分半鐘,當時店鋪已落閘,有數十人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察,劍拔弩張、如箭在弦,暴力衝突一觸即發,正常人不會想逗留片刻,被告不願離開必然是想參與其中,「若只是巧合簡直是天方夜譚」。
辯方曾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作出擾亂或帶有威嚇性、挑撥性等行為。陳官反駁指,被告在商場與超過三人聚集,聚集者持續叫喊充滿惡意、威嚇、侮辱性口號以破壞社會安寧。被告的出現壯大他人膽量,肆無忌憚地作出單獨或人少時不敢做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當時逗留,顯示其與他人之間存在非法集結的協議或默契。
不排除督察事後發現傷勢才捏造被告反抗
就抗拒警務人員一罪,陳官拒絕接納兩名關鍵警員證人供詞。聲稱被膝撞的督察游天健證供前後不一,一度迴避事實,並表現出不必要的不耐煩、激動等敵視態度。陳官分析,督察指控被告用右膝撞向其左膝大腿,角度不足以發力造成瘀傷,不排除是督察事後發現傷勢,才捏造被告的反抗動作。另一名協助驅散、供稱看到被告掙扎反抗的的警員,當時正專注眼前的驅散行動,又背向游督察及被告。陳官認為不排除他未有看到指稱抗拒的過程,故裁定被告此罪不成立。
求情:因案件感煎熬痛苦
官:「唔想煎熬咪自己守法囉。」
辯方呈上被告雙親、中大醫學院院長及瑪嘉烈駐院醫生的求情信,其中母親在信中指被告因案件感煎熬痛苦,陳官即時插嘴謂「唔想煎熬咪自己守法囉」、「係佢咎由自取」。辯方另呈遞案例,顯示有堵路及雷射筆元素的非法集結,判處6個月監禁,指本案情節更為輕微,建議判囚3個月以下。
陳官押後大半小時後判刑。他不接納辯方量刑建議,指本案雖不涉及實質暴力,沒有店鋪被損毀,但考慮當時多人聚集,情緒高漲,破壞社會安寧的威脅及脅迫程度高。陳官揚言本案情節嚴重,須從嚴處理,又謂:「假若為數眾多,在特殊日子、狹窄地方,有激烈挑釁性行為出現,難道就不是情節嚴重,不須處以嚴厲刑罰嗎?不是。」
他續分析指,商場雖不狹窄,但是封閉式場所,若警方在驅散時施放催淚彈,受影響包括飽受驚嚇的員工;若不放催淚彈,亦會造成警方和集結者肢體肉搏,增加雙方受傷機會。
不認罪即無悔意 不可讚出類拔萃
陳官認為,被告帶有裝備、穿著自稱暴徒衣服,印有的字眼可煽動分裂國家、直接衝擊基本法,形容被告是「核心滋事分子」,重犯機會相當高。陳官另指本案受眾人數、涉及公害大,被告等人行為令「普世歡騰平安夜變得不平安」,守法市民不敢逗留,商戶承受巨損失、血本無歸。陳官又批評被告行為自私,侵犯他人的權利自由、生活工作,判刑須杜絕此荒謬行為死灰復燃。
陳官指尊重被告父母及兩名撰寫求情信的醫學界翹楚,他們形容被告才華卓越、關懷別人,但這些均非減刑因素。陳官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法要付出代價,醫科生亦然。」他又指由於被告不認罪,毫無悔意,「不可把他(被告)稱讚成出類拔萃」。最終重判被告1年9個月監禁,因審訊時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後判1年8個月。
其他案件
早前有酒店餐飲部男侍應承認前年萬聖節參與非法集結,原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就刑期申請覆核,上訴庭改判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刑期後判囚3個月。
另外,3 名青因前年「破曉行動」上水參與非法集結、蒙面、管有非法工具等,在裁判官陳炳宙席前被判囚12至16個月。其中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點為1年監禁。
7人涉前年聖誕節於德福廣場內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後分別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4星期至4個月監禁,其中有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FLCC7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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