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涌燒國旗案】24歲技工侮辱國旗、縱火等四罪成 官拒納ADHD「跳掣」犯案 斥醫生報告偏頗
有市民前年9月1日發起機場「交通壓力測試」,演變成東涌衝突。一名有過度活躍症(ADHD)背景的24歲技工,被指在東涌游泳池拆下國旗轉交示威者燒毀,今(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侮辱國旗、縱火等4罪全部罪成。法官郭啟安認為被告犯案具足夠意識及自主性,並非辯方所指的一時「跳掣」,又批評辯方精神科報告草率偏頗,基於被告一面之詞,就認為他受ADHD影響犯案及作出虛假招認,有誤導法庭之嫌。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進一步求情及判刑,被告還柙,郭官明言監禁是唯一適合刑罰。
被告父親及其他家人今午到庭旁聽,裁決時一面憂心,被告視線一直望向落淚親友,散庭步入羈留室前與他們揮手道別。
現時24歲的太陽能板技工黃卓禮,被控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和縱火共4項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閉路電視鏡頭、連同他人公開並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另在東涌游泳池對面企圖用火損壞橫額、雜物,及用火損毀水馬。
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日進入東涌游泳池,向閉路電視鏡頭噴白漆,再爬上旗杆拆下國旗轉交其他示威者燒毀,及後又將汽油倒在馬路及水馬上點火。辯方早前爭議被告案發時的精神狀態,指他事後診斷患ADHD,其醫生庭上供稱被告欠自制能力,一時「跳掣」犯案,並沒犯罪意圖。辯方另指被告在不自願和不公平情況下招認,反對記錄呈堂。
官斥辯方報告有誤導法庭之嫌
法官郭啟安裁決指出,䅁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曾遭警員毆打及威脅,警誡會面片段顯示他對答如流,思路清晰,沒有半點疲態,只有親歷其境,才可作如此詳盡地陳述,因此接納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記錄呈堂。根據警誡供詞,被告承認他扯下國旗,是案中的「染金髮男子」。
關於被告是否受ADHD影響犯案,郭官質疑辯方精神科報告偏頗和具誤導性,精神科醫生黃宗顯連最基本的案發片段也不依賴,只以被告在診所的一面之詞為基礎事實,診斷他案發時很可能患有未被診斷的ADHD,甚至受其影響犯案及作虛假招認。郭官批評黃醫生的診斷草率和偏頗,有誤導法庭之嫌,對於不利被告或顯示他並非一時衝動犯案的畫面隻字不提、視而不見,不是一名持平專家證人的應有態度。
郭官又認為,被告爬上旗杆拆下國旗、縱火燒水馬等行為,均是一連串有組織、有思考、有理智的行徑,沒證據顯示他有出現黃醫生所描述的「跳掣」或不能自主。在警誡會面中,被告曾坦言覺得獨自爬上旗杆扯下國旗「有型」,更與朋友自認和炫耀自己是犯案人,顯示他有意識和有動機地犯案,絕非黃醫生所稱「情感性或反應性的行為」。
郭官另對被告是否患ADHD有所保留,他同意控方精神科醫生蔡永傑的分析,指辯方黃醫生基於被告童年時的評估作診斷,但報告字眼只為「專注力較弱」、「孩童專注力問題暫不需要轉介專科治療」。郭官亦同意研究指ADHD容易假裝,接受相關評估的成人中,裝病的基本比率很高,唯黃醫生僅考慮被告報稱的「自陳報告」,未有考慮病人誇大症狀或裝病的可能。
宣布裁決後,辯方大律師郭憬憲要求法庭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並押後求情,遭郭官斥責「準備得好有問題」,指辯方理應就求情事項準備妥當。休庭後,郭憬憲庭上作初步求情,引用被告母親的求情信,指他們一家曾住木屋區,被告本性不壞,關懷他人,曾在街上勸阻一名陌生人自殺。被告僱主亦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做廚房學徒時刻苦耐勞,曾擔心他不能勝任工作,但後來對他改觀,成為無所不談的朋友。
郭官考慮後拒絕索取報告,指縱火為非常嚴重罪行,一般可判以監禁4至5年,被告案發時已年過21歲,沒有認罪,判處監禁將是唯一適合刑罰,押後至本月20日進一步求情及判刑
【案件編號:DCCC18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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