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今早宣佈解散。中大學生報晚上發聲明回應,指根據代表會9月通過的議案,學生會只是「停止運作」,反對將「停止運作」……

中大學生會今早宣佈解散。中大學生報晚上發聲明回應,指根據代表會9月通過的議案,學生會只是「停止運作」,反對將「停止運作」表述為「解散」,認為會「解散」一詞隱含更深遠的影響,意味學生自治不復存在。學生報亦指出,《會章》並無任何條文指使解散學生會的正當程序,認為解散一事應由中大學生以全民投票方式決定。

眾新聞製圖

中大學生會今早宣佈解散,稱於9月10日的學生會聯席會議上,已接納學生會代表會全體成員請辭,亦通過解散中大學生會之議案;校方隨後亦發聲明表示,對學生會最終決定感到遺憾。中大學生報晚上發聲明回應,指中大學生會代表會9月在聯席會議上通過的議案內容是:「聯席會議接納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全體代表請辭,中大學生會即時停止運作」。學生報反對將「停止運作」決定表述為「解散」,認為「解散」一詞隱含更深遠的影響,意味學生自治不復存在,提到學生報今日曾就學生會設施詢問校方,得到的回應是「由於學生會已解散,之前屬學生組織的地方應交還大學」,可見「解散」一詞帶來了實際威脅;而「停止運作」則代表學生會現為架空狀態,架構仍然存在,因此校方沒有干預學生會事務的權利。

聲明指,《會章》並無任何條文指使解散學生會的正當程序,中大學生在如此重大的事宜上,應有表述意見與決策的權利,是否解散需以全民投票方式決定。

學生報認為,目前是時機讓學生組織與學生重新思考何謂自治及如何自治,但需要一個容許自治參與的機制,才能商討如何解決當中學生組織要面對的難題,而決策機制需要由下而上,屬會和系會需各自舉行會員大會,處理學生會事務,其後便需要召開全民大會,學生輪流代表所屬的群體表達意見,才能真正達到:「中大學生會雖已解散,但中大人仍在。」

【中大學生報回應學生會解散聲明】

中大學生會今日(10月7日)宣布解散學生會,中大校方隨即發聲明表示對學生會最終決定感到遺憾,並感謝學生代表就學生會未來進行建設性對話,中大學生報現就此作出回應。

|學生會只是停止運作,沒有解散

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下稱代表會)在 9月10日,在聯席會議上通過的議案內容如下:「聯席會議接納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全體代表請辭,中大學生會即時停止運作,議案自代表會職員會公布起生效」。簡單而言,在全體代表辭職情況下,代表會無法發揮其在學生會內最高立法、監察及民意代表機構的角色,因此學生會無法運作。

由此可見,議案與學生會及校方聲明內容有出入,而內容不同的原因本報就無法得知,但唯一確定的是「解散」並不等於「停止運作」。「解散」一詞隱含更深遠的影響——學生自治不復存在,學生會屬下組織將交由學校接管。而可預見到的是,其他中央組織、屬會、系會所面對的監察與行政機構,將變成打壓學生會的校方,這違背了學生會一向自詡的「民主自治、員生共治與書院聯邦之精神」。事實上,本報今日曾就學生會設施詢問校方,得到的回應是「由於學生會已解散,之前屬學生組織的地方應交還大學」,可見「解散」一詞帶來了實際威脅。另一方面,「停止運作」則代表學生會現為架空狀態,架構仍然存在,因此校方沒有干預學生會事務的權利,更不可能取締學生會的角色。

|重大決策應交由全體中大學生進行

我們必須強調我們並非反對是次聯席會議所通過的辭職議案——辭職為個人決定,而目前形勢也足以作為辭職理由 (他們也是人啊!)。我們反對的是將「停止運作」決定表述為「解散」。解散學生會關乎全體中大學生利益的議案,需以全民投票方式決定;根據《會章》第三章第八及第九條,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罷免之唯一程序,而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會章》並無任何條文指使解散學生會的正當程序,但中大學生在如此重大、影響自身利益的事宜上,應有表述意見與決策的權利。

|我們現在應該怎麼辦?

無可否認的是,學生會架構在代表會總辭的情況下將陷入停止運作的局面,但這是否代表受影響的學生組織只能聽從學校安排?我們認為這是一個時機,讓學生組織與學生重新思考:何謂自治、如何自治?討論這些問題前,我們要先了解當前學生會架空情況下,學生組織要處理的事:是否接受學校管治?會否進行獨立註冊?如何以其他方式處理學生會行政與管理工作?可想而知,個體無法有效處理這些難題,也難以聚集議價力量與校方爭取資源、要求校方停止阻礙學生自治。因此,我們需要一個容許自治參與的機制,才能解決這些難題。

這種機制必須容許每個人平等地參與協商過程。在失去代表會的情況下,要達至自治而非一向的外判代議制,我們就需要由下而上的決策機制。這意味屬會和系會需各自舉行會員大會,處理學生會事務。同時,組織應確保會員(即係你!)長久而積極的參與,這代表組織的行政工作需在參與大會的人中平均分配,才能達到真正自治。在屬會/系會層次達至自治並取得集體決定後,便需要召開全民大會,學生將輪流代表所屬的群體就議程事務表達意見。屬會和系會只是會員大會的舉辦者,而不應該為與會者下決定,學生事務在這個情況下才不至於外判予代表。唯有透過這般平等的自治方法,這才能真正達到:「中大學生會雖已解散,但中大人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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