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過分着重更生,強調被告不單不合作,更出手阻撓警員追捕疑人,案情不屬輕微,又批評被告解釋以為……

前年11月11日西灣河交通警開槍事件發生後,一名建築工人涉阻撓警員追截另一名男子,去年承認阻差辦公,最終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事隔近半年,律政司在裁判法院申請判期覆核被駁回,其後再向高等法院申請刑期覆核獲批,上訴庭改判被告即時入獄三個月,他當時已幾乎完成感化令。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過分着重更生,強調被告不單不合作,更出手阻撓警員追捕疑人,案情不屬輕微,又批評被告解釋以為警員會傷人,屬毫無根據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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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梁詠康(37歲)被控於前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阻礙一名警長追截另一名男子。覆核申請早前由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法官李運騰審理。判詞首先指出,原審裁判官錢禮判刑時過分着重更生,忽略了阻嚇性。上訴庭引用案例反問:「若然在與阻礙公眾秩序相關的案件,對未成年人士判刑時亦需考慮阻嚇性,更何況是一個成年人?」


判詞續指,案發在「大三罷」社會運動當日,西灣河剛發生開槍事件,引來大批人群聚集,現場群情洶湧,警方明顯寡不敵眾。判詞強調,視乎案情,阻差辦公的刑責不一定較襲警輕微,指出被告不止單純不合作,更出手阻撓警員的合法追捕行動,可見案情不輕微。


判詞又指,由於被告認罪,判刑必然是基於他「蓄意」阻撓而作出,惟他卻向感化官表示,他當日是因擔心被追截的男子才干犯控罪。上訴庭認為,若然被告真誠相信此說法,認罪則不應被接納,又批評被告指警員會傷人,是毫無事實根據。

量刑起點7個半月


基於上述原因,上訴庭須判以具阻嚇性的拘禁式刑罰,以7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及早認罪獲扣減三分一,覆核後加刑再減兩個月,即3個月監禁。


上訴庭最後特別關注,本案原審的判刑與覆核聆訊相隔了5個半月的時間。律政司早前在庭上承認,去年10月向裁判法院申請排期作刑期覆核後,一直未獲回覆,事後相隔約5個月,才去信裁判法院跟進。上訴庭對此表示遺憾,強調這已是第二次遇到類似的延誤,提醒各方理應在排期上盡早處理覆核案件。


案情指,警員在西灣河文娛中心附近拉起封鎖線,有市民聚集並向警員叫囂。一名男子指罵警員,警長龍家和見狀打算上前制服他,被告伸手擋住警長,然後逃跑。警長其後制服該男子,被告嘗試推開和捉住警長,最終被制服。 


律政司今年4月提出刑期覆核,被主任裁判官錢禮駁回。裁判官當時指,考慮被告當時只是路過現場,參與程度不高,遂駁回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案件編號:CAAR 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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