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10月7日)到立法會進行任內最後一次《施政報告》答問會,葛珮帆議員詢問會否參考外國設立侮辱罪,並引……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10月7日)到立法會進行任內最後一次《施政報告》答問會,葛珮帆議員詢問會否參考外國設立侮辱罪,並引述有警員表示沒有侮辱罪下,不夠尊嚴及不安心。林鄭月娥表示,認同要認真研究定立侮辱罪,但正考慮適用範圍。

 葛珮帆:侮辱公職人員的人「罪加一等」

民建聯葛珮帆議員提及警務人員經常被辱罵,希望能制定侮辱罪。陳暋柟攝

民建聯葛珮帆議員提及近期有警務人員因公殉職被人嘲諷,警務人員經常被辱罵,尤其是網上被辱罵。她強調執法人員需有尊嚴才能有效執法,提議可以參考法國和、比利時和荷蘭制定侮辱罪,或是參考澳門推行「雙向」侮辱罪,特別是侮辱公職人員的人「罪加一等」。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認同要認真研究定立侮辱罪,但正考慮適用範圍,並研究侮辱罪是否應局限於公職人員。如果只是公務員,就由公務員事務局負責。除了紀律部隊,亦要包括食環署、地政總署等法人員,因為地政總署等執法人員在前線執法時亦會被人侮辱,甚至發生肢體衝突。她又稱留意到新加坡已「再行前一步」,立例保障私人保安員,希望議員給予更多時間予政府研究適用範圍。她希望下屆立法會時可以滙報。

特首林鄭月娥稱正考慮適用範圍,但強調法例只是手段,教育更重要。陳暋柟攝


葛珮帆追問,自己2016年起在不同場合提出建議,指昨日施政報告後,立即有警務人員向她表示,未有侮辱罪不夠尊嚴及不安心,希望政府儘快有清晰指示。林鄭表示會加快相關工作,但強調法例只是手段,社會最好的境況是自覺尊重法治。因此在《施政報告》的教育建議中加入加強家長教育。她重申,教育十分重要,除了學校教育以外,家長、社會及傳媒亦有責任。

 各國侮辱罪懲罰  最高可判監禁及罰款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法國和新加坡禁止侮辱執勤中公職人員的法例》指出,法國有專門法例保障「擁有公權力的人士」及 「執行公共服務職責」的人免受侮辱,前者涵蓋法官和執法人員,如警務人員、海關人員及懲教人員;後者涵蓋巴士司機、消防員、老師等。藐視「執行公共服務職責」,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7,500 歐羅(66,450 港元);藐視「擁有公權力的人士」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15,000 歐羅(132,900 港元)。

至於比利時的一般侮辱罪的最高刑罰為500 歐羅(4,430港元)及監禁2個月,侮辱公職人員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 歐羅(8,860 港 元 ) 及監禁24月。在荷蘭,侮辱公職人員罪的最高罰款為3 5,467 歐羅 (48,435 港元) 。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75條、第176條規定,在澳門侮辱罪最高可處3個月徒刑或科120澳門元(116港元)。若對公務員、教師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作出侮辱,構成加重侮辱罪,刑罰加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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