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平安夜19歲患自閉症學生在元朗管有鎚仔及士巴拿等工具,今被判入更生中心。裁判官陳炳宙批評撰寫報告的醫生「不經意成為被……

19歲患自閉症學生承認於前年平安夜在元朗形點I管有鎚仔及士巴拿等工具,今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陳炳宙批評撰寫被告精神科報告的專家「字裡行間無意中暴露替被告說話」、「不經意成為被告代言人」,又質疑被告中學老師和校長的求情信「憑甚麼把被告稱讚得如此優秀」,更反建議教育局就老師撰寫求情信發出指引,以免他們濫用法庭信任。他認為判刑須具阻嚇及懲罰性,最後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眾新聞》製圖

被告梁勤樂(19歲)早前承認管有工具控罪,另一項非法集結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辯方今引述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感化官指被告已明白錯處,服刑後會參加「展翅計劃」,積極尋找工作,貢獻社會。報告指被告適合及願意遵守更生中心服刑規定。

辯方早前呈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患有自閉症及廣泛性發育障礙,對社會事件有「天真的誤判」,容易受人影響及被利用,可能為得到他人認同而攜帶具破壞性物品;報告另指將被告與其他反社會罪犯監禁實不合適。

擔心受影響可要求單獨囚禁

陳官判刑時逐一反駁,指不認同懲教署內全是反社會罪犯,更謂如果擔心被告被影響,「可以要求單獨囚禁,相信懲教署願意配合」。陳官又不信納被告容易受他人影響之說,認為社會上有眾多導人向善的人,但被告卻偏偏只受壞人的影響,實是「百思不得其解」。陳官加以闡釋:

我國古今歷史中,聖賢之士多不勝數;
即使在現代香港,每年至少有有十名傑出青年及運動員⋯被告是自己選擇犯法。

陳官批評,醫生於字裡行間無意中暴露自己替被告說話,不經意成為被告的代言人,失去專家的中立性。他提醒醫生須謹記其職責是就被告病情提供專業意見,而非干涉法庭考慮刑事責任。法官斥辯方引述報告求情,是「經不起邏輯思維的考驗」。

指被告患自閉仍可完成中六

陳官續指,被告當日一身暴力示威者的打扮,其衣著及帶有的工具顯示他有預謀犯案。被告攜帶兩個鐵鎚及一個士巴拿,必定是同意其他人的破壞行為;他未有作出破壞,只因警察及早拘捕。本案嚴重性在於被告等人恃人多勢眾、肆無忌憚地擾亂秩序,對店鋪職員及市民構成恐懼。

陳官援引案例,指法庭考慮涉案人有精神問題時,亦要顧及保障公眾安全,不應因被告的症狀而減刑。他指出被告即使患自閉症,仍能完成中六課程及應考文憑試,明言不會就被告精神狀況給予大比重。陳官指出,不會因本案是單一事件而姑息被告,否則會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讓人以為初犯後求情便可獲減刑。面對嚴重惡劣案件,應判具懲罰及阻嚇力的刑罰。

辯方呈上六封由被告及其中學校長和老師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是隨和、樂觀、守規盡責、尊師重道及樂於服務社會的人。惟陳官反指被告曾因偷拍他人裙底被警司警誡,中六時操行只取得C級,質疑師長「憑甚麼把被告稱讚得如此優秀」。陳官建議教育局就教師為學生撰求情信發出指引,以免他們濫用法庭的信任。

陳官認為羈留式刑罰能讓被告明白自由的可貴,同時阻嚇及警惕他人,亦相信更生中心的課程能對被告發揮積極及正面作用,因此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下令押被告離開才退庭 旁聽者若發聲即拘捕

退庭前,陳官先命庭警將被告送進羈留室,並嚴詞警告旁聽人士:「如果有任何人發聲,唔該啲警察以藐視法庭將佢哋拘捕。」

裁判官陳炳宙前日(6日)審理一宗與前年平安夜元朗形點I集結的相關案件,裁定一名25歲醫科生一項非法集結案罪成,直指因案情涉及受眾多、造成巨大公害,故重判其入獄20個月,並且不准其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FLCC732/21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