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庭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形式興建丁屋違憲,政府於本年初上訴得直,上訴庭推翻原訟庭裁決,爭議回到原……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形式興建丁屋違憲,政府本年初上訴得直,上訴庭確認丁屋政策符合《基本法》。提出司法覆核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日聆訊。代表郭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強調,《基本法》第40條保障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惟丁屋政策本身帶有歧視性質,在現今世代不應視為合法,亦不應受條例保障。

上訴人郭卓堅。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海外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上訴人為郭卓堅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政府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新界鄉議局為訴訟的有利害關係方,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

李柱銘強調,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丁屋政策,只惠及男性新界原居民,是性別、出身及社會地位歧視,與《基本法》第25條及第39條抵觸,前者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後者表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第26條強調法律禁止任何歧視,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的保護。

李指出,《基本法》第40條強調要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必然有其原因。就「合法」一詞而言,由於丁屋政策帶有歧視性質,在現今世代不應視為合法。

鄉議局參與本案,圖右為鄉議局主席劉業強。

張舉能:港英政府或視之為合法權益

丁屋政策自1972年制訂以來,從沒受到法律挑戰,李柱銘指這不代表政策合法。惟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政策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或許是因為港英政府一直視此為合法權益。

另外,李又認為,丁屋政策不屬於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在《基本法》草擬時,委員會僅提及要保障原居民「現有的權益」,包括丁屋政策,但沒有將其定性為「傳統權益」。他認為,傳統權益應該指可追溯至自1898年,即英國政府租借新界時已存在的權益,但丁屋政策是在1972年才制訂,不屬「傳統」。

政府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資料圖片)

政府:歧視不代表不合法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除了《基本法》第40條外,關於土地契約和丁屋地租的第120條及第122條亦保障原居民的權益,上述條文均保障丁屋政策的合法性,而歧視不代表不合法。

余又指,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裁定丁權是傳統權益,根據判詞,權益是否傳統,取決於1990年《基本法》頒佈時起草人的看法;明顯地當時丁權被視為傳統權益,因為丁權源於原居民於1898年前在自己所擁有的土地上建屋的傳統,並將傳統大致保留。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FACV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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