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練被指打警長臉罪成囚4月 官不信路過遭誣告
前年7月尖沙咀「九龍區大遊行」,一名健身教練被指當晚拳打警長臉頰,被制服其間「手舞足蹈」,致二人雙雙倒地。案件今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指,警長證供可信,呈堂片段遺缺關鍵內容,即警長報稱被打的瞬間,辯方無法推翻警長說法;又認為教練片中辯稱「我企喺度啫」只欲開脫,不信他只是路過而被誣告,裁定他拒捕及襲警罪成,判監4個月。
同袍稱不見警長被打 官指他非受害人
報稱健身教練的被告陳正男(37歲),被指在前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至26號地下外,抗拒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招敬聰。根據早前庭上證供,呈堂片段遺缺關鍵內容,即警長被打的那一刻,故辯方無法推翻警長說法,法庭只能依賴警長及其他在場警員的證供作裁決。
裁判官劉淑嫻今指,警長的證供鉅細無遺,接納警長當時正專注不同事項,其記憶與片段有差異並不影響他的可信性。對於有警員證人供稱看不見警長被打,劉官認為他並非被打的人,受害人必然更清楚經過,故不接納他的證供。
庭上早前播放當日片段,顯示被告被制服後曾對鏡頭表示「我企喺度啫,你話我襲警,痴線㗎」、「唔知點解行埋嚟拉我」。惟劉官認為這些說話只是「開脫性陳述」,為被告被指控後的反應,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同袍及被告均聽不到警長警告 官:因現場混亂嘈雜
此外,警長審訊時供稱他和被告雙雙倒地後,他曾警告被告「唔好再反抗,否則拉你拒捕」,惟另一警員證人及被告均指聽不見類似說話。劉官今裁定,警長的確曾作出警告,只因現場混亂嘈雜,以致二人聽不見說話。
針對襲警罪,劉官指涉案片段開始時,只見被告遭警員箍頸,警長被打的事件已發生,故辯方並未能依賴片段推翻警長的證供,亦不能證實被告只是路過而遭誣告,裁定被告襲警罪名成立,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劉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前年7月被捕至今,在兩年司法程序間已承受不少心理壓力,加上醫療報告顯示警長臉頰無傷勢,酌情減刑一個月,即3個月。
片段可見被告表現不合作
針對拒捕罪,劉官指雖然未能確定警長跌倒是因被告掙扎,抑或有防暴警向前推撞被告、同時警長向後拉被告所致,但片段可見被告表現不合作,信納現場警員均在正當執行職務,裁定被告拒捕罪成。
劉官指,由於未能確定警長手腕的傷勢是否由被告拒捕造成,遂判監2個月,其中一個月刑期與襲警罪分期執行,兩罪總刑期為4個月監禁。
辯方審訊時曾引用警方錄影片段,指被告當時正與數名軍裝警對話,惟警長突然將被告的手向後扯,欲為他鎖上手扣,被告隨即表示:「做咩捉我啊?我咩都冇做過!我都冇郁過,做咩拉我?」
案件編號:WKCC38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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