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經紀藏48索帶判囚五個半月上訴遭駁回 上訴庭:條例解讀可隨時代開放
前年11月區議會候選人在維園舉行選舉集會,一名地產經紀當日被搜出48條膠索帶,去年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判監5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他服刑一個月後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法庭可隨時代開放對條例的解讀,並同意原審指索帶可用於「毆鬥傷人」,亦不信經紀指涉案索帶用來搬屋,裁定索帶屬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駁回上訴。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經紀須即時服刑。
上訴聆訊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上訴人陳俊傑被控於前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代表他的大律師關文渭早前指,律政司解讀《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定明的非法用途及意圖並無限制,是「闊到無可再闊」,他力陳索帶不屬「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作」,條例應只局限於可用作入侵處所的工具。
英文版有局限對發揮立法原意不利 應採中文版
針對有關爭議,上訴庭特別關注條文在中英版本上的差別。判詞指出,中文版本的意思清楚明確,不容「非法用途」只限於非法進入,惟英文版本則因句法和標點應用的不同,為解讀帶來局限,對發揮立法原意非常不利。法庭認為,應採納中文文本作為正確解讀,呼籲當局從速修訂有關條文。
上訴庭解釋,若中英版本出現歧義,而法庭常用的釋義規則亦未能解決,則會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採用能兼顧及協調兩個版本的解讀。
批上訴方舉極端例子 指不會在現實世界發生
判詞又指,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要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法庭開放對條例的解讀,以應對不法分子利用新發明的工具犯案,實屬無可厚非。法庭舉案例指,手銬亦可用作冒警,而非只用於束縛人身,可證明任何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均可用作干犯多於一項的罪行。
上訴方亦曾力陳,開放解讀會將「適合」的門檻降低至「可以」,做法可能導致一個人只是在街上被截查,卻因家中管有繩索而被定罪的極端情況。判詞今反駁,上訴方拘泥表面字意,兩字之間的分別沒有實際意義,又指上訴方舉的是「極端例子」,不會在現實世界發生。
指原審用常識否定六寸索帶用來搬屋
此外,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曾在裁決時指,他從未見過為他搬屋工人會用上這類索帶,上訴方認為鄭官濫用司法認知,否定涉案索帶是用作搬屋的可能性。
惟上訴庭指出,涉案索帶每條只有六英寸,對搬運傢俬有何幫助,只是常識判斷,不屬運用司法認知。判詞強調,鄭官拒絕接納被告證供,也是基於被告衣飾和所攜器具等多個原因,本案亦無可信證據顯示索帶用作搬屋,批評上訴方爭議「極其片面」。
若用作堵路及毆鬥對公共秩序構成相當威脅
判詞續指,鄭官所指索帶可用作「武裝衝突毆鬥傷人」,必然包括示威者利用被捆的欄杆雜物進行衝擊,這是電視上常見的畫面,不認同上訴方指有關推論超乎常人的所見所聞。
判詞最後指,涉案索帶非法用途眾多,極容易購買,便於收藏攜帶,不易引人生疑,若非有剪刀協助,一旦使用亦無法拆解。法庭考慮本案背景,指假若索帶用作堵路及毆鬥,被告的罪行對公共秩序構成相當威脅,認為原審判刑不屬過重,一併駁回被告對定罪和判刑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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