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前年11月11日發起全港「大三罷」,當時19歲的青年於深夜在屯門一個停車場管有鐳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

網民前年11月11日發起全港「大三罷」,當時19歲的青年於深夜在屯門一個停車場管有鐳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判入更生中心。青年不服定罪提上訴。法官張慧玲今宣判,駁回定罪上訴,指事發停車場與示威地點只有4分鐘路程,青年另身懷口罩和生理鹽水等物品,肯定他參與示威,明顯是打算用鐳射筆供自己或他人用來傷害警員,定罪毫無合理疑點。

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資料圖片)

上訴人為學生甄振嵐(20 歲),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管有鐳射筆。上訴方陳詞稱,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上訴人被截停搜身的停車場,與附近的示威集結有一段距離,他當時已正遠離集結之處,難證有意圖用鐳射筆傷人。上訴方引述警員證人曾稱,不肯定被告曾否參與附近集結。

法官張慧玲的判決與原審裁判官王證瑜的裁決一致。張官指,停車場距離示威位置約150至200米,步行只需4分鐘。上訴人被捕後,身上除了有涉案的鐳射筆外,另有勞工手套、口罩、四支生理鹽水。上訴人沒有自辯解釋為何他在控罪地點出現及逃避防暴警,張官指綜合本案所有環境情況,唯一及無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他曾參與示威。

鐳射筆拆件擺放 官:組裝簡單快捷

張官又指,上訴人逃離示威現場,這並不表示該示威行動已完全結束。他攜有涉案的鐳射筆參加示威活動,明顯是打算用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以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用來傷害警員;即使他在先前的示威活動沒拿出鐳射筆射向警員,不代表他無「打算」。

至於有關鐳射筆各部份當時是分開擺放,張官認為要將它們組裝起來簡單快捷,並不影響上訴人的意圖。

案件編號:HCMA1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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