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三罷案】批示威者用傘掩飾下無惡不作 官:雨傘革命曾是港人最引以為傲的和平示威
前年 11 月有網民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出現堵路及警民衝突,期間警方在中環畢打街拘捕多人。兩名男子今分別承認暴動、參與非法集結及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別被判囚40個月及9個月。法官練錦鴻判刑指,兩名被告年輕,可說是「香港未來棟樑」,但縱使「目的多麼無私、動機純粹」,亦須為所作行為負責。期間練官提及「雨傘革命曾是香港人引以為傲的和平抗爭」,但暴力示威者如今卻在「雨傘掩飾下無惡不作」。
被告水果店職員麥宏基(24歲)承認一項暴動罪,指他於前年11月13日在干諾道中參與暴動;他另被控的兩項控罪,即在中環畢打街非法集結及蒙面,則存檔法庭。另一被告、曾任職銀行分析員的黃天樂(34歲)則承認於在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及蒙面;另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罪,則獲存檔法庭。
控方案情指,當日有網民號召「和你Lunch」活動,正午時分中環一帶開始有人集結,部分人穿上班服,其餘人士則穿黑衣及戴口罩,他們舉起五指並高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其中有40人在畢打街及德輔道中交界以竹技、雜物及磚頭等設置路障。
麥宏基被指在德輔道中阻擋一輛消防車去路,並曾拾起磚塊及與他人移動木板和欄杆,在民耀街築起路障。麥之後有份從在德輔道中高處向地下行車道的一輛警車投擲磚塊,使警車擋風玻璃、車門、車身等多處損毀。黃天樂則在德輔道中站於示威者傘陣前排,並舉起雨傘。
控方引上梁天琦案例「6年非過重」
下午一時許,警方清場,最終拘捕22人,包括兩名被告。麥被捕時戴口罩、布巾和防毒面具,褲袋有士巴拿及望遠鏡,背包被搜出V煞面具。而黃當時全身黑衣,背包攜有一個卡式石油汽罐、一支噴火槍及一個鉗;檢驗結果顯示,火槍曾被使用。
控方參考梁天琦案例,建議暴動量刑起點為6年,引述上訴庭判詞指「6年並非過重刑期」。
代表麥的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願支付警車受損的維修費,練官聞言謂:「唔只(掟)警車㗎喎,相片睇仲有的士、私家車同貨車。」辯方表示麥可承擔1萬5000 元作部分賠償,另指麥當時向只有警車的行車線擲磚。
麥畢業於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商科高級文憑,為家中重要經濟之柱,父親在他出生前離世。辯方呈上被告、其家人及駐法院的善導會社工的求情信,力證他是樂於助人、成熟及有反思的年輕人。
兩被告年輕是未來社會棟樑
代表黃的大律師求情時呈上由黃的未婚妻、教友等人撰寫的多封求情信,形容黃為人純品善良,樂於助人,捨己為人。黃畢業於嶺南大學哲學系,其後在銀行當分析員,惟因本案已離職。辯方指黃原有大好前途,要面對今天的境況已是很大懲罰。
練官判刑指兩被告均是年輕,「可說是香港未來社會棟樑」,指他們如能有所改變,將來可對社會有貢獻。練官指二人思想單純,但強調「年輕只是一種過程,不是一項成就」,二人已是心智成熟的人,他們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與其他年紀大的人無異。
練官認為麥宏基當日全身帶有裝備,在正常辦公午飯時間於香港商業心臟地帶,將磚頭扔向警車,作出無差別的暴力行為,而事件中無人受傷僅屬「不幸中之大幸」。練官斥被告破壞的不單是死物,而是「香港素來引以為傲的和平、務實商業社會的名譽」。
最應負責的是道旁兒、姑息養奸的政治意見領袖及教育工作者
練官指明白在社會事件中,最應負責的是一些道旁兒、姑息養奸的政治意見領袖及教育工作者。但麥心智成熟,應有能分析能力並知道要為其行為負責。練官故將量刑起點定為5年,因認罪減刑後判被告3年4個月監禁。
就黃天樂的判刑,練官認為大律師辯稱黃當日帶備卡式汽罐等物品是與朋友有燒烤聚會,卻未有進一步澄清為何要於午膳時間帶備該些物品,或為何燒烤要帶鉗,練官斥解釋是想「自圓其說」。練官指雖無證據證明黃作出暴力及破壞行為,但他帶有的工具顯示他有此意圖;而且黃在場已助長其他暴力示威者的氣勢,他們的行為破壞了本港祥和氣氛和互信。
就算目的無私動機真誠 都要為破壞付代價
練官在判詞中忽然提及雨傘革命,形容該次運動是「香港人引以為傲的和平抗爭」、「和平非暴力,堅持以卑微姿態抗爭」,但和平抗爭如今卻演變為被暴力所騎劫,示威者「在雨傘掩飾下無惡不作」。
練官認為黃「未必是壞人」,但他作為成年及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應為其個人行為負責。練官又言:「不論目的多麼無私,動機真誠、純粹,都要為行為帶來的破壞付代價。」最終就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量刑分別定為15個月及12個月,認罪及求情減刑後,判監9個月。
案件編號:DCCC 612/2020、DCCC 6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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