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政府終極上訴今日續訊。代表鄉議局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認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草擬法律時,著眼的是香港憲法的延續……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形式興建丁屋違憲,政府本年初上訴得直,上訴庭確認丁屋政策符合《基本法》。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續審。代表鄉議局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今反駁上訴方的看法,指丁屋政策一直為大眾普遍接受及認同,並持續受法律保護,形容丁權是法律保證的權益(legally guarantee benefit)。他指丁屋政策在基本法實施24年後才被挑戰,不明法庭為何受理。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海外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提出司法覆核的上訴人為郭卓堅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政府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新界鄉議局為訴訟的有利害關係方,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中)

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今以視像會議方法遙距陳詞,反駁李柱銘指丁權是不合法權益的看法。他指出,丁屋政策在1972年推出,其起源並非原居民以不合法的方式獲得土地。

他指早在中英政府於1980年代談判時,已協議要繼續保障原居民的權益,並將其納入《中英聯合聲明》。相關協議後來成為1990年代落實的《基本法》第120及122條,一直未被挑戰,為大眾普遍接受及認同,並持續受法律保護,故丁屋政策是《基本法》第40條所指的「合法權益」。在這些條文保護下,丁權絕對是法律保證的權益。

基本法著眼延續過去確保港人權益受保障

彭力克又認為,丁權是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他反駁李柱銘昨日的說法,認為「傳統」無需追溯至1898年或任何歷史時段,只需著眼於《基本法》起草之時。

他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1980年代草疑法例時草擬法律時,著眼的是香港憲法的延續性,確保港人權益在97前後獲相同保障,從沒想過要追溯至1898年,而丁屋政策正正體現這種延續性。

他續指,根據《基本法》起草文件,起草委員會訂立40條的原意,正是考慮到日後丁屋政策或會受到挑戰,才賦予法律保障。

上訴人郭卓堅(左)

指郭卓堅沒權提覆核

而針對上訴人郭卓堅,彭力克形容他是位「大忙人」,他在丁權議題上沒有任何利害關係,因他既非原居民,亦在新界沒有特任何土地及物業,質疑他沒權就此議題提出司法覆核。他又指,《基本法》已實施了24年,郭至今才提司法覆核,是重大的延誤,不明白法庭為何仍然受理。

法官聽畢三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擇日頒布判詞。李柱銘回應說,這次聆訊在兩個颱風之間進行,但願頒佈判詞那天,會是陽光燦爛的日子。

案件編號:FACV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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