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記者因精神問題收集催淚彈殼 官指案情獨特判服務令
男記者前年11月18日凌晨在西灣河港鐵站內被截查,背囊搜出催淚彈小彈頭、催淚煙彈殻等38枚已使用的彈藥,受審後被裁定無牌……
男記者前年11月18日凌晨在西灣河港鐵站內被截查,背囊搜出催淚彈小彈頭、催淚煙彈殻等38枚已使用的彈藥,受審後被裁定無牌管有彈藥罪成。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指,同類罪行一般考慮判監,但本案有特別情況,例如被告患有「囤積症」、自閉、專注力不足等多種精神問題,是犯案的重要原因,因此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被告周敏(28歲)管有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一枚催淚煙榴彈皮、23枚37/38毫米催淚煙彈殻、5枚38毫米催淚煙彈殻。裁判官指這些物品全部不能重用,案中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用彈藥傷害別人或損壞財產,均是有別於同類案件的特別情況。
裁判官亦指,被告當時患有先天性、終生、高程度、明顯的自閉症譜系障礙,另有專注力不足和過度活躍、混合性焦慮抑鬱及囤積症,精神問題是被告犯案的重要原因,是本案獨特之處;判處最高時數社會服務令,已足以反映案件嚴重程度,兼顧懲罰、阻嚇和更生效果。
被告原本另外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涉及管有瑞士萬用刀、鎅刀、剪刀、7條膠索帶和一個打火機。裁判官鑑於被告的精神狀況,認為未能證明他有意圖用物品摧毀財產,早前裁定罪名不成立。不過,管有彈藥罪毋須證明有損壞財產意圖,加上裁判官不信納被告收集已用的彈殻作裝飾品,因此罪成。
案件編號:ESCC25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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