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女非法集結全脫罪 五旬技工認掟欄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罪成囚4月
前年10月13日,有網民發起「 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警民衝突。兩女童及兩男被控在荃灣非法集結。其中14歲女童早前認罪後被判兩年感化令;另外三人不認罪受審,今(15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由於其中一名被告自辯及片段均證實他曾掟下欄杆,裁判官改為裁定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4個月。
警員承曾危駕以時速60公里駕警車衝向示威人群
本案原有4名被告,依次為 12 歲女童、14 歲女童、王釗鴻(23 歲,見習技術員)、陳錫華(57 歲,電器技工),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新界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 264 至 298 號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劉淑嫻指,拘捕首被告的警員目睹事發時有百多名穿黑衣、戴口罩的人佔據青山公路往屯門方向的行車線,並用雜物堵路,其證供與警車鏡頭錄像相符。劉官認為警員作供清晰明確、實話實說,在盤問下毫不動搖,包括承認他當時曾危險駕駛,將警車駛向示威人群。
法庭須判斷女童對犯罪的認知能力
劉官指,由於首被告案發時僅得12歲2個月,法庭須判斷其對犯罪的認知能力。被告當時穿全黑裝束、以面具遮蓋面容及背包內有政治文宣;惟被告中學副校長未能證明被告知道身處未經批准集結使用蒙面物品是犯罪行為,或她曾獲教師提醒不要參加示威活動;控方另未有就被告品行、家庭背景、被捕後行為及態度舉證。
劉官指出,單靠堵路行為並不能證明被告的犯罪認知;而警員當時駕駛民用警車、以時速60公里衝向示威人群,下車追捕前亦沒有舉旗或以揚聲器警告人群正參與非法集結,即使被告與人群爭相走避,亦不能證明她因自知作出嚴重不當的行為而逃跑。
匿名警證供與錄像不符 影片拍到數名警員向被告施暴力
就第三被告王釗鴻,負責制服他的警員受匿名令保護。劉官今指該警員的證供與錄像不符,他曾描述王案發時套上深藍色布口罩,但控方只呈上一個普通藍色外科口罩。劉官質疑,王被制服時戴口罩,警員應能辨認及描述口罩款式,但他接受盤問時卻稱「唔記得」。
劉官再批評警員作供表現迴避,承認主力制服王,但否認曾出現在辯方片段中,又稱忘記有多少名警員協助制服。辯方的片段顯示,王被制服時躺臥在地,有數名警員包圍他,有人向他施暴力。
該警員又供稱,王逃跑時曾一度回望並手執磚塊,他其後將王交予另一警員接手拘捕。負責拘捕的警員沒目睹事件,但他引述制服王的警員時,說法有明顯出入,存在關鍵性矛盾。劉官拒絕接納負責制服王的警員證供,裁定王罪名不成立。
就第四被告陳錫華,劉官指負責拘捕的警員證供與片段不脗合。警員指稱陳掟欄的位置,與他在辯方片段中確認的位置是兩個截然不同的面向。此外,警員曾稱當時有其他人一同掟下雜物,包括紙張和飲品器皿,但片段卻未有顯示。
被告自辯承認掉下欄杆
陳錫華自辯時承認將欄杆掉下,當時橋底有車輛停放,亦有警員經過。劉官指,陳的行為明顯會擾亂秩序及破壞社會安寧;但他與其他被告集結位置不同,故沒有足夠關連證明他們合謀干犯非法集結。
劉官裁定陳非法集結罪不成立,但按《裁判官條例》裁定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罪成,並監4個月。不少旁聽人士聞判後感到詫異。休庭一會後,劉官拒絕陳申請保釋等候覆核判決,押後至10月29日再訊。
案件編號:WKCC37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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